(一)重婚是客观存在的
婚姻关系的堆叠
正如恩格斯所说:“已然性爱按其赋性来说便是排他的……那么,以性爱为根底的
婚姻,按其赋性来说便是个别婚姻。”爱情的专一性及排他性必定要求一夫一妻的结合。在
一夫一妻制下,任何人不管其位置凹凸,产业多少,都不得一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爱人;已婚者在爱人逝世(包含宣告逝世)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成婚;全部揭露或荫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有爱人的男女在已存在的婚姻关系之外又与别人建立了另一个婚姻关系,不管其之后的婚姻关系是否通过成婚登记都构成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准则的严重损坏,有必要对其进行制裁。
(二)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并不影响重婚的构成
1.重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婚姻关系的堆叠
两个或两个以上婚姻关系的堆叠即可构成重婚。只需客观上存在了婚姻关系的堆叠,即应构成重婚。
2.婚姻的建立与婚姻的收效是不同的概念
依婚姻法的规则,成婚除须满意相关的必备条件和制止条件外,还应进行婚姻登记,这样的婚姻才是有用的,即为收效的婚姻;不然即为不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不被相关法律所保护。婚姻关系的建立,仅需求两边当事人自愿地以长时间共同生活为意图而寓居在一起。也便是说,收效的婚姻都是现已建立的婚姻,但现已建立的婚姻却并不用定收效。
关于现已建立的婚姻,若要宣告其无效或许将其吊销,有必要由相关的当事人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或许婚姻登记机关进行请求,依其判决方可消除已建立婚姻的效能;在其未被依法宣告无效或许被吊销的情况下,现已建立的婚姻仍具有与收效婚姻平等的效能。之所以如此规则,是为了保护婚姻家庭准则的安稳。一旦客观上呈现了两个已建立的婚姻关系的堆叠,在其被依法宣告无效或被吊销前都构成了
关于一夫一妻制的损坏,应以重婚论处。
在现实生活中,现实重婚是经常呈现景象。大都有爱人的人不与别人进行婚姻登记即共同生活在一起。假如严格要求重婚中的婚姻关系有必要合法有用,很显然不能对现实生活中的杂乱景象进行恰当处理,不只会危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起亦会放纵许多不法行为,不利于对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准则的保护。因而,从有利于保护一夫一妻准则的视点动身,应以为只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现实的存在即可构成重婚,而不用要求以合法有用的婚姻关系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