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能断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医疗事故技能断定作业,保证医疗事故技能断定作业有序进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的有关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事故技能断定作业应当依照程序进行,坚持脚踏实地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精确、职责清晰。
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能断定分为初次断定和再次断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统辖的县(市)级当地医学会担任安排专家断定组进行初次医疗事故技能断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医学会担任安排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断定作业。
担任安排医疗事故技能断定作业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能够树立医疗事故技能断定作业办公室,详细担任有关医疗事故技能断定的安排和日常作业。
第四条 医学会安排专家断定组,依照医疗卫生办理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治疗护理技能操作标准、惯例,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能断定。
第二章 专家库的树立
第五条 医学会应当树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根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能够根据本地区医疗作业和医疗事故技能断定实践,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树立予以恰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 具有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能人员能够成为专家库提名人:
(一)有杰出的业务素质和执业道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许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并担任相
应专业高档技能职务3年以上;
(三)健康状况能够担任医疗事故技能断定作业。
契合前款(一)、(三)项规则条件并具有高档技能职务任职资历的法医能够受聘进入专家库。
担任初次医疗事故技能断定作业的医学会原则上延聘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树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意树立专家库需求时,能够延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担任再次医疗事故技能断定作业的医学会原则上延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树立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意树立专家库需求时,能够延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同级的医药卫生专业学会应当依照医学会要求,引荐专家库成员提名人;契合条件的个人经所在单位赞同后也能够直接向组成专家库的医学会请求。
医学会对专家库成员提名人进行审阅。审阅合格的,予以聘任,并发给中华医学会一致格局的聘书。
契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能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聘任期为4年。在聘任期间呈现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由专家库成员所在单位及时陈说医学会,医学会应根据实践状况及时进行调整。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担任医疗事故技能断定的;
(二)改变受聘单位或被解聘的;
(三)不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分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则的其他景象。
聘任期满需持续聘任的,由医学会从头审阅、聘任。
第三章 断定的提起
第九条 两边当事人洽谈
处理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能断定的,应一起书面托付
医疗机构所在地担任初次医疗事故技能断定作业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能断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严重医疗过错行为的陈说或许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请求后,对需求进行医疗事故技能断定的,应当书面移交担任初次医疗事故技能断定作业的医学会安排断定。
第十一条 洽谈处理医疗事故争议触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触及的一切医疗机构与患者一起托付其间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担任安排初次医疗事故技能断定作业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能断定。
医疗事故争议触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能够向其间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
第四章 断定的受理
第十二条 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能断定之日起5日内,告诉医疗事故争议两边当事人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28条规则提交医疗事故技能断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告诉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能断定的材料、书面陈说及辩论。
对不契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阐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能断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断定请求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触及多个医疗机构,其间一所医疗机构所
在地的医学会现已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现已人民法院调停达成协议或断定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托付的
在外);
(五)不合法行医构成患者身体健康危害的;
(六)卫生部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十四条 托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能断定,应当按规则交纳断定费。
第十五条 两边当事人一起托付医疗事故技能断定的,由两边当事人洽谈预先交纳断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能断定的,由提出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交纳断定费。经断定归于医疗事故的,断定费由医疗机构付出;经断定不归于医疗事故的,断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请求的当事人付出。
县级以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严重医疗过错行为的陈说后,对需求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能断定的,断定费由医疗机构付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医学会间断安排医疗事故技能断定:
(一)当事人未按规则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能断定材料的;
(二)供给的材料不真实的;
(三)回绝交纳断定费的;
(四)卫生部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五章 专家断定组的组成
第十七条 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触及的学科专业,承认专家断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专家断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奇数。
医疗事故争议触及多学科专业的,其间首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断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 医学会应当提早告诉两边当事人,在指守时刻、指定地址,从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随机抽取专家断定组成员。
第十九条 医学会掌管两边当事人抽取专家断定组成员前,应当将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名字、专业、技能职务、作业单位奉告两边当事人。
第二十条 当事人要求专家库成员逃避的,应当阐明理由。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医学会应当将逃避的专家名单撤出,并经当事人签字承认后记载在案:
(一)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许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联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联系,或许影响公平断定的。
第二十一条 医学会对当事人预备抽取的专家进行随机编号,并掌管两边当事人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终一个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
两边当事人还应当依照上款规则的办法各自随机抽取一个专家作为替补。
触及死因、伤残等级断定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则由两边当事人各自随机抽取一名法医参与断定组。
第二十二条 随机抽取完毕后,医学会当场向两边当事人发布所抽取的专家断定组成员和替补成员的编号并记载在案。
第二十三条 现有专家库成员不能满意断定作业需求时,医学会应当向两边当事人阐明,并经两边当事人赞同,能够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与专家断定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成员不能满意断定作业需求时,能够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与专家断定组。
第二十四条 从其他医学会树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无法参与参与医疗事故技能断定,能够以信件的方法提出断定定见。
第二十五条 专家断定组成员承认后,在两边当事人一起在场的状况下,由医学会对封存的病历材料启封。
第二十六条 专家断定组应当仔细查看两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妥善保管断定材料,维护患者的隐私,保存有关隐秘。
第六章 医疗事故技能断定
第二十七条 医学会应当自接到两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能断定的材料、书面陈说及辩论之日起45日内安排断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能断定书。
第二十八条 医学会能够向两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安排、个人进行查询取证,进行查询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查询取证完毕后,查询人员和查询目标应当在有关文书上签字。如查询目标回绝签字的,应当记载在案。
第二十九条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能断定7日前,将断定的时刻、地址、要求等书面告诉两边当事人。两边当事人应当依照告诉的时刻、地址、要求参与断定。
参与医疗事故技能断定的两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越3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离席或回绝参与断定的,不影响断定的进行。
第三十条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能断定7日前书面告诉专家断定组成员。专家断定组成员接到医学会告诉后以为自己应当逃避的,应当于接到告诉时及时提出书面逃避请求,并阐明理由;因其他原因无法参与医疗事故技能断定的,应当于接到告诉时及时书面奉告医学会。
第三十一条 专家断定组成员因逃避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参与医疗事故技能断守时,医学会应当告诉相关学科专业组替补成员参与医疗事故技能断定。
专家断定组成员因不可抗力要素未能及时奉告医学会不能参与断定或虽奉告但医学会无法按规则组成专家断定组的,医疗事故技能断定能够延期进行。
第三十二条 专家断定组组长由专家断定组成员推选发作,也能够由医疗事故争议所触及的首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能职务任职资历的专家担任。
第三十三条 断定由专家断定组组长掌管,并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两边当事人在规则的时刻内别离陈说定见和理由。陈说次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断定组成员根据需求能够发问,当事人应当照实答复。必要时,能够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查看;
(三)两边当事人离场;
(四)专家断定组对两边当事人供给的书面材料、陈说及辩论等进行评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断定组成员的一致定见构成断定结论。专家断定组成员在断定结论上签名。专家断定组成员对断定结论的不赞同见,应当予以注明。
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能断定书应当根据断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断定组组长签发。
医疗事故技能断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能断定专用印章。
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能断定书送达移交断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阅,对契合规则作出的医疗事故技能断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两边当事人;由两边当事人一起托付的,直接送达两边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技能断定书应当包含下列首要内容:
(一)两边当事人的基本状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查询材料;
(三)对断定进程的阐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背医疗卫生办理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治疗护理标准、惯例;
(五)医疗过错行为与人身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
(六)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事故危害结果中的职责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主张。
经断定为医疗事故的,断定结论应当包含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断定不归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断定结论中阐明理由。
医疗事故技能断定书格局由中华医学会一致拟定。
第三十六条 专家断定组应当归纳剖析医疗过错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危害结果中的效果、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要素,断定医疗过错行为的职责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错行为职责程度分为:
(一)彻底职责,指医疗事故危害结果彻底由医疗过错行为构成。
(二)首要职责,指医疗事故危害结果首要由医疗过错行为构成,其他要素起非必须效果。
(三)非必须职责,指医疗事故危害结果首要由其他要素构成,医疗过错行为起非必须效果。
(四)细微职责,指医疗事故危害结果绝大部分由其他要素构成,医疗过错行为起细微效果。
第三十七条 医学会参与医疗事故技能断定会的作业人员,应照实记载断定会进程和专家的定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回绝合作,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能断定的,应当中止本次断定,由医学会奉告移交断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一起托付断定的两边当事人,阐明不能断定的原因。
第三十九条 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阅以为参与断定的人员资历和专业类别或许断定程序不契合规则,需求从头断定的,应当从头安排断定。从头断守时不得收取断定费。
如参与断定的人员资历和专业类别不契合规则的,应当从头抽取专家安排专家断定组进行从头断定。
如断定的程序不契合规则而参与断定的人员资历和专业类别契合规则的,能够由原专家断定组进行从头断定。
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初次医疗事故技能断定结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初次医疗事故技能断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断定的请求,或由两边当事人一起托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安排再次断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发作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
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终的医疗事故技能断定结论作为处理根据。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断定结论无异议,担任安排医疗事故技能断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断定资猜中的病历材料原件等交还当事人,并保存有关复印件。
当事人提出再次断定请求的,担任安排初次医疗事故技能断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断定材料移交担任安排再次医疗事故技能断定的医学会。
第四十三条 医学会应当将专家断定组成员签名的断定结论、由专家断定组组长签发的医疗事故技能断定书文稿和复印或许仿制的有关病历材料等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四十四条 在受理医患两边一起托付医疗事故技能断定后至专家断定组作出断定结论前,两边当事人或许一方当事人提出中止断定的,医疗事故技能断定中止。
第四十五条 医学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医疗事故技能断定状况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必要时,对疑问、杂乱并在全国有严重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能够商请中华医学会安排医疗事故技能断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担任解说。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