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四川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8 11:04浏览量:1282

法令咨询:
请问四川再婚家庭另一方没有小孩能够再生第二胎吗?四川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是怎样的?
听讼网律师回答:
依据四川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因离婚或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要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能够生第二胎。
相关法令法令: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
第十四条 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能够请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以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成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成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勇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武士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武士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要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同意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少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遥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能够请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越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要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许收养后子女逝世的。  
第十六条少数民族也应当实施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本法令的准则和当地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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