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赔偿系数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8 14:56浏览量:1263
一、伤残等级详细等级对应的伤残补偿指数
依照(GB18667-2002)《路途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第3.6条的规则,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份额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补偿份额(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所以应该是这样的: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这儿需求留意的是,依据核算公式,在一个人一起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能核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补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核算相应的伤残补偿指数,而是按附加指数核算。
二、伤残补偿附加指数
是指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因为只核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补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核算相应的伤残补偿指数,而是每添加一处伤残按别的的补偿份额核算,该补偿份额是附加核算的,因而被称为伤残补偿附加指数。用百分比表明,伤残补偿附加指数Ia取值规模为:0≤Ia≤10%,也就是说伤残补偿附加指数有必要小于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核算伤残补偿附加指数。
伤残补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补偿指数不同。对伤残补偿指数上述规范有明确规则,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份额(指数)。而对伤残补偿附加指数则没有详细规则,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份额(指数)。所以对伤残补偿附加指数怎么取值,各地做法纷歧。归纳网上专家和学者的定见,Ia的合理取值应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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