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17 13:58浏览量:1351

榜首章 总则
榜首条为保证煤矿安全督查安排和煤矿安全督查员依法实行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煤矿安全督查法律作业中存在的问题,标准法律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造的定见》(国发〔2010〕33号)等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监督,是指煤矿安全督查安排内部对法律行为的监督,包含上级煤矿安全督查安排对下级煤矿安全督查安排、本级煤矿安全督查安排对所属法律部分及其法律人员的法律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法律监督应当遵从监督与促进相结合的准则,坚持有法必依、法律必严、违法必究,做到自我纠正、自我标准、自我进步,到达标准法律行为,进步法律效能的意图。
第四条煤矿安全督查安排应当建立健全督查法律职责准则,明晰作业内容,加强准则束缚。
第五条煤矿安全督查安排首要担任人是法律监督作业的榜首职责人,担任安排协调法律监督作业。
煤矿安全督查安排应当明晰法律监督作业的分管领导、职责部分及专(兼)职人员。建立有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督查局应当装备不少于2名专职法律监督作业人员。
第六条法律监督作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煤矿安全督查法律证》,并具有3年以上煤矿安全督查作业经历。
第二章 法律监督的规模与方法
第七条法律监督的规模应当包含:
(一)督查法律方案的编制和实行状况;
(二)法律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活动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逾越权限,违法决议、处理安全督查职权规模以外事项的状况;
(三)法律人员是否正确实行法定职责,是否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四)法律程序是否合法、闭合,查出的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或许整改不合格的,是否依法处理;
(五)法律文书运用和制造是否合法、标准。是否正确运用法律文书,项目是否按要求填写,是否存在缺项、漏项,文书中现实描绘是否客观、清楚,表达是否精确、明晰,是否运用专业术语,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精确;
(六)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是否恰当,是否存在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状况;
(七)根据收集是否合法、充沛,法律檀卷附件材料是否完全;
(八)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处理;
(九)是否存在对控告人、申诉人、告发人打击报复等行为。
第八条法律监督能够采纳现场法律监督、查看法律文书和座谈反应等方法进行。
(一)国家煤矿安全督查局能够根据作业安排,安排各省级煤矿安全督查局展开法律监督穿插查看;
(二)省级煤矿安全督查局应当每年对所辖煤矿安全督查分局(站)至少展开1次法律监督查看和1次行政法律评议,对所属法律部分至少展开1次行政法律评议。
第九条煤矿安全督查安排应当建立健全以下作业准则或机制,加强法律准则束缚和内部法律监督。
(一)严峻行政处分团体研讨准则。对严峻安全出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整理、撤消有关许可证、撤消有关岗位证书、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分的,应当按规则由煤矿安全督查安排担任人团体研讨决议。
(二)严峻行政处分存案准则。对严峻安全出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整理、撤消有关许可证、撤消有关岗位证书、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分的,煤矿安全督查分局(站)应当按规则报省级煤矿安全督查局存案。
(三)法律檀卷评查准则。煤矿安全督查安排应当完善评查准则,重视评查实效,定时展开法律檀卷查看、评比活动,评查成果应当在必定规模内通报,针对遍及性问题提出整改办法和要求,并归入下次檀卷评查的内容之一,保证法律文书科学、谨慎、合法、有用。
(四)行政法律评议准则。省级煤矿安全督查局应当结合驻地煤矿实践状况,根据法律方案、行政处分、行政许可、事端查询处理状况和行政复议、诉讼成果等,定时对下级煤矿安全督查安排和所属法律部分、法律人员展开行政法律评议,根据评议成果,进行汇总和归纳剖析点评,并提出改善主张。评议成果应归入部分绩效和公务员年度查核的规模。
(五)闭合法律作业机制。煤矿安全督查安排应当健全完善并实行各项规章准则,拟定详细的法律作业流程,健全完善“编制法律方案—承认被查看矿井—拟定查看作业方案—实施现场查看—处理处分—盯梢督办—结案归档”的闭合法律作业机制,依法依规展开煤矿安全督查法律作业。
第十条法律监督部分(或实行法律监督功能的部分,下同)每年应当至少展开1次造访部分煤矿企业活动,了解法律人员严格法律、标准法律、公平法律、文明法律等依法行政状况,听取定见和主张。
第十一条法律监督部分对上级机关交办、大众告发或公民大众反映会集的法律问题,能够安排专项法律监督或许专案查询。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督查安排应当依法受理、秉公处理行政复议案子,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妥的法律行为。
省级煤矿安全督查局应当每年向国家煤矿安全督查局陈述1次本机关处理行政复议案子状况,一起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司局。
第十三条上级煤矿安全督查安排应当加强对下级煤矿安全督查安排法律监督作业的查看、辅导。
第三章 法律监督的实施
第十四条法律监督人员有权调取、查阅、仿制和摘录法律文书、檀卷、台账、记载和档案等材料,向当事人问询有关状况。
有关单位和当事人应当合作法律监督人员的作业,照实反映状况,自动承受监督,及时整改问题,不得回绝、阻遏或变相阻遏法律监督作业。
第十五条法律监督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能够采纳内部通报等方法要求法律单位引以为戒、对照整改。
关于严峻问题,应当制造法律监督定见书,载明被监督单位的称号、确定的现实和理由、处理的决议和根据、实行处理决议的方法和期限等内容,报煤矿安全督查安排首要担任人同意后予以下达,并抄送所属其他法律单位。
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督查法律有下列景象之一,应当以书面形式补正、更正或从头制造并送达法律文书:
(一)文字表述过错或许数据计算过错的;
(二)法律文书填写缺项、漏项的;
(三)法律文书类型挑选过错的;
(四)其他应当补正或更正的景象。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督查法律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以督查等方法予以查办,并下达法律文书:
(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处理的;
(二)处理办法存在过错、漏项或不妥的;
(三)其他应当采纳补正办法的景象。
第十八条煤矿安全督查法律有下列景象之一,应当予以撤消:
(一)适用法律根据过错的;
(二)违背法定程序的;
(三)首要现实不清、根据不足的;
(四)持有有用法律证件的法律人员不足2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则其他应当撤消的景象。
第十九条法律单位详细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议撤消、改变、承认违法或责令期限实行的,应当依照复议决议,依法纠正。
第二十条对法律监督中发现的过错和问题不仔细纠正的,应当对法律单位或法律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约谈,严峻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煤矿安全督查法律人员和法律监督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规则移送有关部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煤矿安全督查法律人员的职责追查,应当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煤矿安全督查法律和法律监督作业中体现杰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赞誉和奖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下级煤矿安全督查安排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级煤矿安全督查安排报送年度法律监督作业总结。
第二十五条 省级煤矿安全督查局可结合本地区实践,拟定本办法的详细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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