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工伤保险实施“属地办理”准则(块形办理),不同于德国“同业公会”的办理体制(条形办理)。假如我国选用德国形式,那么,在地(市)级以上统筹层次的范围内,通过费率的调整,费率层次会以倍数添加,将不利于规范办理。假如将德国的形式加以改造,在统筹范围内,采纳分层办理方法(在职业之间实施不同费率,在职业内部实施起浮费率),就能发挥促进工伤防备的效能,进步操作性,一起也能表现工伤保险的保证性和不同性。
2、要树立科学和规范的费率机制。可按职业分类规范,依据近年来发作工伤
事故率、因工伤亡人数、工伤程度及付出伤亡待遇的费用状况进行测算后,研讨拟定全国的“职业危险费率表”。危险等级要跟着危险的改动定时调整,实施动态办理。
3、从社会保险的开展要求看,现在工伤保险基金办理有必要树登时(市)级以上的统筹层次。各地工伤保险机构可参照“全国职业危险费率表”,结合本地实践,拟定不低于15个层次的不同费率,以充分发挥工伤保险促进工伤防备的效能。
4、各地工伤保险机构,应在不同费率的基础上,树立起浮系数表。每年依据当地实践发作
工伤事故频率(取逝世、重伤、轻伤中的最高值)确认起浮值,对企业费率层次进行调整,即当工伤事故率高于或低于起浮值时,对下一年的费率上调或下调1~2个层次。
5、为完成“以支定收”的准则,有必要改动“粗豪办理”的收缴方法。国家要研讨拟定一致的工伤保险“准备金”准则,即拟定总存一年工伤保险费用的资金份额,对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做出限制。在此基础上,实施工伤保险费用的征缴拖延一年的滞后性收取形式,以上一年度的支出来决议本年度的收缴。
6、国家要拟定一致的收缴率计算公式,使收缴费率规范化。各地应据此并结合实践计算出缴费费率,缴费函数应以企业工资总额、职业危险等级、分摊系数、起浮值为变量。
7、要改动将结余资金返还给企业的作法。理由是:(1)企业用返还的资金改造不安全设备,只能是无济于事;并且有的企业可难会把返还资金挪作他用,而不用于设备改造。(2)将部分结余资金返还给企业(如有的区域返还企业当年缴费总额的40%),阐明提取的费率不合理,超过了“以支定收”的额度。这不只会影响工伤保险机构的诺言,并且这种“奖赏”的含义在“边沿效益递减规则”效果下会愈来愈小。至于资金结余较多的区域,可将必定份额的结余资金作为“准备金”,这样既可处理“准备金”的筹措问题,又能削减资金结余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