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子增值部分核算方法
在核算房子相对应增值部分时,有以下七种核算方法可供参考:
第一种核算方法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一起还贷部分÷房子总价款(房子购买价格 借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子的商场价值-夫妻一起还贷部分。
这种核算方法的原理为:房子的购买价格与借款总利息之和即为购买房子所付出的总价款,夫妻一起还贷部分除以房子总价款得到夫妻还贷所占整个房产的份额,用这个份额再乘以离婚时房子商场价值就等于两边一起切割的部分,再减去两边一起还贷的部分就得到增值部分了。
第二种核算方法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一起还贷部分÷实践总房款(房子购买价格 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子的商场价值-一起还贷部分。
此种核算方法的原理为:夫妻还贷部分除以房子的实践总房款,即房子购买价格与已偿还给银行的利息之和,再乘以离婚时房子商场价,则为夫妻一起切割的部分,减去还贷部分即便增值部分了。此种核算方法与第一种核算方法不同在于对房子总价款的确认上,前者将离婚时未偿还的银行借款利息归入了房子的价值傍边,而本核算方法则以为未偿还的利息最终归银行一切,不是房产自身的价值,故不能将其归入到房产价值傍边。
第三种核算方法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一起还贷本金总额÷房子购买价×(离婚时房子的商场价值-房子购买价)
此种核算方法的原理为:还贷本金除以房子其时购买价即得到夫妻还贷所占房产购买价份额,再乘以房子的增值部分即能够得到夫妻还贷所对应的增值部分,此种核算方法单纯以房产价值作为核算基数,并没有将银行还贷部分归入房产价值傍边。
第四种核算方法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一起还贷本金总额÷房子购买价×(离婚时房子的商场价值-成婚时房子价值)
此种核算方法的原理为:此种核算方法是以两边成婚的时刻节点为根底核算,由于现实生活中存在一方购房之后很多年才成婚,也就是说在购房和成婚两者中心还可能有一段空挡,而这样一段时刻房产增值应算作产权挂号一方个人产业的增值,而非产权挂号一方对此没有任何奉献价值,故不能取得这段期间房产的增值。从这个视点来讲,好像第四种核算方法比第三种更科学一些。
第五种核算方法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一起还贷部分÷(房子购买价 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子的商场价值-成婚时房子价值)
此种核算方法看似与第一种核算方法和第四种核算方法相相似,但实践上是有差异的,此核算方法也是以两边成婚时刻节点为核算根底,夫妻一起还贷的部分所占实践房子的份额,再乘以从成婚到
离婚房产的增值状况即取得夫妻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增值。
第六种核算方法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一起还贷部分÷购房本钱(如首付、税费、装饰、已还借款等)×离婚时房子的商场价值-夫妻一起还贷部分
此种核算方法的原理为:用夫妻还贷部分除以现已花去的购房本钱得到夫妻还贷所占有整个购房本钱的份额,在乘以离婚时房子商场价值后减去还贷部分,即取得增值部分。但由于该核算方法将税费、装饰等购房本钱均归入其间,而实践上房产跟着时刻的延伸会不断增值,但税费是固定不变,装饰部分不光不会增值,相反还会价值降低。所以尽管有人以为该种核算方法对产权挂号一方有利,但由于原理上剖析不行合理化,所以实践傍边这种核算方法运用的比较少。
第七种核算方法:夫妻一起还贷增值部分=房子总增值-首付款增值部分-个人还贷增值部分,其间:
房产总增值=房子当时商场价-房子置办价
首付款增值部分=首付款÷(房子置办价 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子的商场价值-房子购买价)
个人还贷增值部分=个人还贷额÷(房子置办价 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子的商场价值-房子购买价)
此种核算方法最为繁琐,但实践中也由于这种直接核算公式中的参量都比较简单确认,反而相对来说争议更少,所以运用起来也比较常见。
【咨询问题】
成婚前,男方付首付买了一套房子,也办理了银行借款手续,房子挂号在男方名下,婚后他主要用自己的薪酬还借款,有时候也用我的薪酬还,借款还没有还完,现在两个人爱情不好要离婚,请问这个房子我能得到一部分吗?假如得不到房子,能得到
补偿吗?
【律师回答】
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则,在洽谈不成的前提下,法院能够将该房产判给男方;一起尚未还完的借款归于男方个人债款;假如房子判给男方,你能够得到的补偿是婚后一起还贷付出的金钱及其相对应产业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