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涉外承继是指在承继联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触及国外的承继,即有涉外要素的承继。涉外承继有哪些特征?涉外承继的程序有哪些?涉外承继的法令适用是怎么样的?本文首要就上述问题进行剖析。
一、涉外的意义
涉外承继是指在承继联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触及国外的承继,即有涉外要素的承继。
涉外要素是指在承继法令联系的构成要素或与承继遗产有关的法令现实中,有触及外国的要素。其首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主体涉外2.客体涉外3.承继有关的法令现实涉外
二、涉外承继的特征
涉外承继的特征有以下三点:
1.涉外承继中至少有一个涉外要素
2.涉外承继首要是通过国际私法的抵触标准进行直接调整。
3.涉外承继联系的案子实施专属统辖。在我国,涉外承继的案子,由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被承继人逝世时住所地人民法院、首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统辖。
三、涉外承继的程序
1.依照承继法规则涉外承继公证是指被承继人、承继人、遗产这三个承继法令联系中,有一个以上涉外要素的公证事项。
2.依照《承继法》第三十六条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则,下列状况可由有统辖权的公证处为当事人处理承继权公证:
(1)当事人请求承继寓居在我国境内的我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2)当事人请求承继寓居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动产或不动产;
(3)当事人请求承继寓居在境外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不动产。
3.下列状况公证处则不出具承继权公证书,而是依据具体状况为当事人出具与被承继人的亲属联系证明书、成婚证明书或有关当事人的出世证明书,这些证明书发往域外,再依照被承继人住所地法令或被承继人不动产所在地法令规则承继遗产:
(1)当事人需求承继我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不动产;
(2)当事人需求承继寓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3)当事人需求承继寓居在国外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动产。
4.申办涉外承继公证,一切承继人均应向同一公证机关提出请求,假如有的当事人在域外或外地作业不能前来的,要处理托付书,托付亲朋代为处理,托付书应别离经当地或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和我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当事人在香港的,应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处理公证,承继人中有人抛弃承继权的,应向公证机关供给合格的“抛弃承继权声明书”。
5.已当事人申办涉外承继权公证时,应当填写公证请求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作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假如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请求,相同,监护人应提交自己的身份证明及与当事人联系的证明。托付别人代为处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托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被承继人的逝世证明。在国外逝世的须供给通过公证、认证的逝世证明或其他依据;在国内逝世的,应提交有关医院出具的逝世证明书或被承继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刊出户口的证明。在没有以上证明的状况下,应提交尸身火化单据;关于早年逝世无法供给直接依据的,可依据死者石碑相片、死者讣告以及其他足以证明逝世的依据,一起须由两个以上的知情人作证;假如被承继人是被宣告逝世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失踪人逝世的布告。
(3)被承继人遗产的
产权证明。如房子一切权证书或契证、银行存款单、有价证券和数额等有关资料。
(4)被承继人生前立有遗言的,当事人应提交遗言原件。遗言人在国外立的遗言,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5)当事人与被承继人联系的证明。例如:提交成婚证书或收养联系证书,证明当事人与被承继人是夫妻联系或许是养父母与养子女的联系。也能够供给被承继人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的亲属联系证明、特别应注明承继人对死者生前是否尽过抚育、抚育、奉养的责任等有关状况的证明。
(6)代位承继人申办公证的,还应供给承继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证明及自己与承继人的联系证明。相关政策法规:《承继法》。
我国《承继法》第三十六条规则:“我国公民承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许承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承继人住所地法令,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令。”由此可见,涉外承继的状况比较复杂,一般因被承继人的国籍、遗产的品种、住所地和遗产所在地的不同需求适用不同国家的法令。因而,当事人就要依据不同的状况,申办不同的公证事项。
四、涉外承继的法令适用
依据我国承继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则,我国处理涉外法定承继的法令适用规则是:
(1)动产适用被承继人逝世时住所地法令,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公约、协议的,按公约、协议处理。
处理涉外遗言承继,我国现在尚无清晰的法令适用规则,实践中多参照一般民事行为和涉外法定承继的法令适用准则。
小结:涉外承继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具有与一般承继显着不同的特色。在发作涉外承继时怎样能更好的处理好产业问题?
听讼小编信任只需了解了涉外承继的程序以及法令适用等涉外基本知识就能很好的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