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是一个法令术语,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则,典当界说为:债款人或第三人不搬运对产业的占有,将该产业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依法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
房子典当便是一种详细的典当方法,是指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为了确保债款实行而将自己一切的房子或享有处置权的国有房子供给出来作担保,如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则债款人有权依法处置典当房子,并在处置典当房子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供给典当房子的当事人称为房子典当人,承受典当房子的原债款人称为房子典当权人。房子典当人有必要具有彻底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约束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子典当。凡他们已设定的典当,当为无效。
从法令视点剖析,房子典当是一种担保方法,也是一种法令联系,有下列特征:
(1)房子典当是原债款债款联系的担保,原债款债款联系是主合同,房子典当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用存在为前提条件,自身不能独立存在。(2)典当的房子能够由典当权人保管,也能够由典当人保管,通常情况下由典当人保管。保管人应慎重保养所典当房子。(3)负有清偿债款责任的一方不实行责任时,房子典当人能够直接行使房子典当权,不依托债款人的行为即可完成其权力。(4)典当物须是房子,房子典当人能够是债款人,也能够是第三人,典当人有必要对典当的房子具有一切权,假如典当房子是国有房子,则典当人有必要对该典当房子享有处置权。(5)房子典当权的设定,一般选用书面形式,并应明确规则担保的规模。(6)房子典当人将房子典当后,并不丢失房子的一切权,因而,典当人应自己承当房子意外灭失的危险。(7)房子典当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假如房子典当人未经房子典当权人赞同,将典当房子转给第三人时,房子典当权人对典当的房子享有追索权,房子受让人因而遭到的丢失,由房子典当人承当。
房子典当人是法令联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力,也须承当责任。
房子典当人享有如下的权力:(1)房子典当人对典当的房子享有一切权,并有权获得典当房子的各种收益。(2)房子典当人对典当房子享有处置权,但若想转让典当房子,须事前征得房子典当权人赞同。(3)能够对典当房子屡次出抵,但须确保数个房子典当权所担保的债款总额不大于典当房子的价值。(4)能够将典当房子出租。
房子典当人承当的首要责任是保管责任,即妥善保养,保护典当房子。因为典当人对典当房子的损害行为,致使典当房子的价值削减时,房子典当人应康复典当房子的原状或供给与削减的价值适当的担保。假如典当的房子毁损灭失,典当人应以其他产业充抵典当的房子,在典当房子因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典当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时,典当人能够以
补偿请求权向房子典当权人供给担保,也可将补偿请求权让与给典当权人而获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