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子拆迁处理法令
(199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经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子拆迁处理,保证城市建造顺利进行,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造需求拆迁房子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法令。
第三条本法令所称拆迁人是指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的建造单位或个人。
本法令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撤除房子及其附属物的一切人和运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子拆迁遵从以下准则:
(一)契合城市规划和建造需求;
(二)统筹国家、团体和个人利益;
(三)“拆一还一”与改进寓居条件相结合;
(四)依法维护房子一切权及运用权;
(五)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顿;
(六)被拆迁人如期完结搬家并依照本法令的规则享用补偿和安顿。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称为市房子拆迁主管部分)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子拆迁作业。
区、县(市)人民政府确认的房子拆迁主管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子拆迁作业。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子拆迁作业的领导,并对在城市房子拆迁作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许个人给予奖赏。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建造、土地、规划、公安、市政、工商等有关部分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活跃协作帮忙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做好房子
拆迁补偿安顿作业。
第二章拆迁处理
第七条市房子拆迁主管部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实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房子拆迁处理的法令、法规、规章和方针;
(二)担任对房子拆迁被托付人的资质查看、人员培训,核发房子拆迁资历证书;
(三)拟定房子评价规范;
(四)查看赞同房子拆迁计划和补偿、安顿计划,核发房子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子拆迁布告;
(五)对房子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查看;
(六)判决房子拆迁补偿和安顿胶葛;
(七)依照本法令的规则施行强制拆迁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八)对下级拆迁主管部分不恰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
(九)对违背本法令的行为进行处分。
区、县(市)房子拆迁主管部分的主要职责为前款第(一)、(四)、(五)、(六)、(七)、(九)项。
拆迁作业人员应依法施行拆迁,不得在拆迁作业中运用要挟、恫吓、诈骗等手法。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因建造需求拆迁城市房子的,有必要获得房子拆迁主管部分核发的房子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市房子拆迁主管部分核发房子拆迁许可证:
(一)市以上重点建造工程和跨区、县(市)建造工程;
(二)主城区撤除房子修建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三)主城区外撤除房子修建面积在一万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四)撤除
涉外房产、军事设施、宗教房产、文物古迹等工程;
(五)区、县(市)房子拆迁主管部分以为应当上报批阅的工程。
第十条拆迁人能够自行挑选具有相应房子拆迁资历的单位施行拆迁。
拆迁人在原用地规划内和有才能自行拆迁的,经房子拆迁主管部分赞同,可自行拆迁。
获得相应房子拆迁资历的拆迁人,可自行安排拆迁。
市和区、县(市)房子拆迁主管部分不得承受拆迁托付。
第十一条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在收到拆迁人的冻住请求并在拆迁人供给建造工程选址定见书或建造用地预办告诉书后,应当宣布冻住告诉书,告诉当地公安派出及规划、工商、市政、工地、教育、邮电等部分在拆迁规划内按职责分工做好下列作业:
(一)暂停处理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因出世、武士复转退、员工正常调集、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成婚等确需入户的在外;
(二)暂停处理房子的生意、交流、析产、切割、赠与、典当、典当、分户、租借、改动用处、分配等手续,禁绝扩建、改建房子(经判定的危房排危在外);
(三)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暂时服务网点、售货亭和设置的货摊等自行撤除和迁出;
房子拆迁冻住告诉
有效期限为六个月,特别状况需求延伸的,须经市拆迁主管部分赞同。
第十二条申领房子拆迁许可证的程序,按以下规则处理:
(一)由拆迁人持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用地许可证、拆迁计划和补偿、安顿计划(含安顿房运用功用及质量)以及资信证明,向房子拆迁主管部分提出拆迁请求;
(二)房子拆迁主管部分自收到拆迁人拆迁请求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房子拆迁许可证,一起以房子拆迁布告方法将拆迁人、拆迁规划、补偿安顿计划、搬家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予以发布。对不具备拆迁条件的,不予核发房子拆迁许可证并说明理由。
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在查看拆迁人拆迁补偿安顿计划时,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定见。
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和拆迁人应当及时进行拆迁发动,做好
拆迁法规、方针的宣扬解说作业。
第十三条自收取房子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拆迁的,房子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要素形成延期拆迁的在外。
第十四条搬家期限为拆迁布告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拆迁腾地的期限为拆迁布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特别状况需求延伸期限或中止拆迁的,须经赞同拆迁的房子拆迁主管部分赞同。
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则的搬家期限内签定补偿、安顿协议,协议应当规则补偿方法和补偿金额、安顿房面积和安顿地址及安顿房质量、搬家过渡方法和过渡期限、违约职责和当事人以为需求约好的其他事项。
补偿、安顿协议缔结后,能够向公证机关处理公证,并向赞同拆迁的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存案。
撤除依法代管的房子,补偿、安顿协议缔结后,有必要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处理依据保全。
第十六条在房子拆迁布告规则的搬家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法和补偿金额、安顿用房的面积和安顿地址、搬家过渡方法和过渡期限经洽谈达不成协议的,由赞同拆迁的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判决。被拆迁人是区、县(市)房地产行政处理部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判决。
当事人对前款规则的判决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如拆迁人已按本法令之规则对被拆迁人作了安顿或许供给了暂时周转房的,在诉讼期间,不中止拆迁的实行。
第十七条在本法令第十六条规则的判决作出的搬家期限内,被拆迁人逾期回绝拆迁的,由作出判决的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或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分予以强制拆迁。
第十八条拆迁人转让建造项目时,没有完结拆迁补偿安顿的,原拆迁协议载明的有关权力、职责随之搬运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告诉被拆迁人。
拆迁人转让建造项目,应经赞同拆迁的房子拆迁主管部分赞同后,方可处理用地、规划和房子拆迁改变手续。
第十九条法令、法规对拆迁涉外房产、军事设施、校园房产、宗教房产、文物古迹等还有规则的,依照有关法令、法规实行。
第二十条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对房子拆迁活动进行查看,被查看者有必要照实供给状况和材料。查看者应为被查看者保存技能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房子的当事人占用作业时间参与拆迁发动会和搬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公假,不能给予公假的,由拆迁人给予恰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应当建立健全房子拆迁档案准则,加强对房子拆迁档案材料的处理。
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应当依照有关规则及时收拾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材料,在完结拆迁后三个月内向当地房子拆迁主管部分报送拆迁档案材料。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撤除房子及其附属物一切人给予补偿。
撤除违法修建、超越赞同运用期限的暂时修建和虽无规则运用期限但已运用两年以上的暂时修建不予补偿;撤除未超越赞同运用期限的暂时修建安顿价格结合运用时间给予作价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迁补偿施行产权互换、作价补偿或许产权互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方法。
撤除单位自管房子和私有房子的拆迁补偿方法,由被拆房子一切人自行挑选。
产权互换是指拆迁人与房子一切人的房子产权的互换。产权互换的面积依照房子一切权证载明的合法修建面积核算。
作价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撤除的房子,按其价值,以钱银结算方法给房子一切人的补偿。作价补偿的金额依照所拆房子一切权证载明的合法修建面积的重置价格结组成新结算。
产权互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拆迁人对房子一切人的补偿方法,部分选用产权互换,部分选用作价补偿。
第二十五条撤除政府直管公有住所以及校园、医院的公益性房子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依照原性质、原规划予以还建(产权互换,互不结算差价。下同),或许依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许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依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重建。
第二十六条撤除非公益事业的房子的附属物不作产权互换,由拆迁人按重置价格结组成新给予补偿。
被撤除房子的装饰物,由一切人(或运用人)自行撤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撤除的,给予恰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撤除教育、寺庙、道观按本法令第二十五条规则处理。
撤除宗教团体的其他房子,由拆迁人与有关宗教团体洽谈处理。洽谈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子拆迁主管部分或同级人民政府判决。对判决不服的,按本法令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实行。
第二十八条撤除住所房子在拆迁规划内或就近以产权互换方法补偿,实践归还修建面积与原撤除房子修建面积持平的,按修建安装工程造价结算;超越或缺乏原撤除房子修建面积的部分按房子归纳造价结算。
第二十九条撤除非住所房子在拆迁规划内或就近以产权互换方法补偿,实践归还修建面积与原撤除房子修建面积持平的,按修建安装工程造价结算;超越或缺乏原撤除房子修建面积的部分按产品房价格结算。
第三十条撤除住所房子或非住所房子施行从房子高价位区域迁往低价位区域安顿并以产权互换方法补偿的,实践归还修建面积与原撤除房子修建面积持平的,按修建安装工程造价结算;超越或缺乏原房的部分按房子归纳造价结算。担按本法令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和第四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则添加的面积,拆迁人或许房子一切人不得向房子运用人收取超面积安顿费用,房子一切人与拆迁人不予结算。
第三十一条撤除租借房子,原租借联系持续坚持。因原租借要素发生变化,其租借合同应作相应修正。
第三十二条因建造需求撤除城市基础设施,拆迁人有必要按城市规划主管部分赞同的建造规划实行,康复和进步其运用功用的,不予补偿。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三十三条撤除有产权胶葛或运用权胶葛的房子,在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发布的规则期限内胶葛未处理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顿计划,报房子拆迁主管部分赞同后施行拆迁。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在拆迁前应当安排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子作勘测记载,并向公证机关处理依据保全。
第三十四条对撤除没有典当权的房子施行产权互换的,由典当权人和典当人从头签定典当协议,典当权人和典当人在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发布的规则期限内达不成典当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法令第三十三条的规则施行拆迁。
对撤除没有典当权的房子施行作价补偿的,由典当权人和典当人从头建立典当物或许由典当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四章拆迁安顿
第三十五条房子拆迁布告发布前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拆迁安顿目标:
(一)持有房子一切权证和土地运用权证的私有房子一切权人;
(二)持有公有房子运用合同的单位和个人;
(三)持有房子一切权证和土地运用权证的自有自用房子的单位。
房子拆迁布告发布前私有房子租借的,私有房子一切权人得到安顿后,应按租借协安顿房子运用人。
第三十六条拆迁安顿能够采纳钱银安顿、现房安顿或许钱银安顿与现房安顿相结合的方法。安顿用房不能一次处理的,应当在拆迁安顿协议中清晰过渡方法和过渡期限。
第三十七条私有房子一切人挑选钱银安顿方法的,拆迁人应当予以支撑,并与私有房子一切人签定钱银安顿协议,一次性结算钱银安顿款。
公有房子运用人挑选钱银安顿方法的,须经房子一切人赞同。公有房子运用人应按购买公有房子方针规则的价款支交给房子一切人。
钱银安顿款额规范应依据被拆迁房子运用性质、拆迁规划同类地段产品房均匀价格、应安顿房面积等要素确认。
第三十八条对拆迁的安顿地址,应当依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建造工程的性质和安顿目标的特点在原拆迁规划内或就近或异地安顿。属城市基础设施建造或政府确认的土地整治工程,施行异地安顿。
安顿目标要求一次性安顿的,拆迁人应供给现房安顿;新建工程为非住所的,原住所部分应异地一次性现房安顿。
第三十九条对在原拆迁规划内进行安顿的,拆迁人应领先建安顿房或许先行安顿。
住所安顿房有必要契合国家一般民用住所设计规范的基本要求和质量规范。
第四十条拆迁人对安顿目标进行安顿时,不得以
公摊面积冲抵应还房的面积。
拆迁安顿住所房子应揭露房号、先搬优选,由先行搬家的被拆迁人在平等户型条件下优先挑选安顿的楼层和朝向。
第四十一条撤除住所房子,拆迁人应当结合天然开间,按下列规则以成套房子安顿:
(一)在拆迁规划内或就近用新房安顿的,依照原寓居面积安顿;
(二)在拆迁规划外或就近用旧房安顿的,应当添加寓居面积;
(三)从房子高价位区域迁往低价位区域用新房安顿的,应当添加寓居面积;用旧房安顿的,应当相应添加寓居面积。
第四十二条拆迁非住所房子,拆迁人应当依据房源条件,依照下列规则给予安顿:
(一)原拆迁规划内或就近用新房安顿的,按原用房修建面积安顿;用旧房安顿的,添加修建面积;
(二)从房子高价位区域迁往低价位区域用新房安顿的,应当添加修建面积;用旧房安顿的,应当相应添加修建面积;
(三)对原有独自运营的非住所,现用大厅式、柜台式、搁拦式房子在原拆迁规划内进行安顿的,应当添加修建面积;添加的修建面积按政府规则的归纳造价结算。
第四十三条对安顿目标的有偿安顿,按以下规则处理:
(一)因户型的原因,实践安顿的寓居面积比应安顿的寓居面积削减或添加一平方米以内的(含一平方米),互不结算。对添加面积一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由安顿目标按修建安装工程造价向房子一切人交纳超面积安顿费;
(二)对安顿目标的安顿,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则的寓居面积规范。实践安顿寓居面积超越原撤除房子寓居面积的,由安顿目标按房子归纳造价向房子一切人交纳超面积安顿费。
安顿目标属公有房子运用人并按前款规则交纳了超面积安顿费的,其超面积安顿部分在租借期内免交租金,在购买该房子时应在购房款中扣除。
第四十四条被撤除公有房子运用人的安顿权力,在征得房子一切权人赞同后能够依照有关规则转让。
第五章拆迁过渡与补助
第四十五条被撤除住所运用人搬家,拆迁人应交给搬家补助费;被撤除非住所运用人搬家,拆迁人应交给搬家补助费。
在拆迁布告规则的搬家期限内提早搬家的,拆迁人应给予提早搬家的奖赏费。
第四十六条拆迁人不能一次处理在撤除房子运用人的安顿房子的,应供给暂时周转房或鼓舞房子运用人自行暂时过渡。过渡期限自搬家之日起按下列规则核算:
(一)撤除房子修建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越二年;
(二)撤除房子修建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以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越三年;
(三)被撤除房子修建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能够分期拆迁。
特别状况下需延伸过渡期限的,须经赞同拆迁的房子拆迁主管部分赞同,延伸期限不得超越一年。
第四十七条在规则的过渡期限内,被撤除住所运用人自行处理暂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交给暂时安顿补助费;由拆迁人供给了暂时周转房的,不交给暂时安顿补助费。
第四十八条在规则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按撤除的修建面积供给了非住所暂时周转房的,不交给经济丢失补助费。
被撤除的属出产、运营性的非住所房子,在规则的过渡期限内,因拆迁人没有供给暂时周转房形成停产、歇业的,由拆迁人按原撤除房子修建面积和过渡期限长短一次性交给经济丢失补助费。经济丢失补助费由一切人与房子运用人洽谈切割。
第四十九条拆迁当事人两边应当恪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私行延伸过渡期限。由拆迁人供给暂时周转房的,房子运用人到期不得回绝迁往安顿用房,并有必要腾退周转房。
第五十条因拆迁人的职责使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超越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应当添加暂时安顿补助费或经济丢失补助费;对由拆迁人供给暂时周转房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日起应按超期添加份额部分交给暂时安顿补助费或经济丢失补助费。增付的经济丢失补助费由一切人与房子运用人洽谈切割。
第五十一条因拆迁人的职责使施行产权互换的公有房子一切人不能如期得到归还房子的,对房子一切人,从逾期之日起应当按月交给原房子租金丢失。
第六章法令职责
第五十二条拆迁人违背本法令的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子拆迁主管部分予以正告,责令中止拆迁或期限改正,可并处伍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房子拆迁许可证的规则拆迁的;
(二)托付未获得房子拆迁资历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三)私行进步或许下降补偿安顿规范,扩展或缩小补偿安顿规划的。
第五十三条拆迁人超越规则过渡期限或私行延伸过渡期限的,由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对拆迁人予以正告,责令期限安顿,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背本法令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则进行建造项目转让的,其用地、规划改变手续无效,由房子拆迁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拆迁人不按规则报送拆迁档案材料的,由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对拆迁人予以正告,责令期限改正,可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拆迁人违背本法令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则,用未到达国家一般民用住所设计规范的基本要求和质量规范的房子安顿被拆迁人的,由房子拆迁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整改或期限另行安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被拆迁房子的运用人违背协议,回绝如期搬家或回绝腾退周转房或侵占房子的,由房子拆迁主管部分予以正告,责令期限搬家或交还周转房或侵占的房子,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逾期拒不搬家或拒不交还的,由县级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强制迁出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迁出。
被拆迁单位违背前款规则的,并可由其上级机关或有关部分对被拆迁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对城市房子拆迁主管部分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复议或许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当事人逾期不请求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又不实行处分决议的,由作出处分决议的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第五十九条凌辱、殴伤房子拆迁作业人员,阻止房子拆迁作业人员实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分法令》有关规则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六十条房子拆迁主管部分担任人及拆迁作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许上级主管部分、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法令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渝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碚区。
第六十二条本法令触及的费额规范和安顿、补助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则。
第六十三条集资协作建房的房子拆迁安顿和集资计划,依照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则和同级住宅准则改革办公室赞同的集资安顿计划处理。
第六十四条三峡库区乡镇移民的房子拆迁处理依照《长江三峡工程建造移民法令》实行,不适用本法令。
第六十五条本法令适用中的详细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担任解说。
第六十六条本法令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法令收效前已施行拆迁的工程,按原法令的规则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