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南 省 财 政 厅
我国稳妥监督处理委员会云南监督局
云 南 省 公 安 厅
云 南 省 卫 生 厅 文件
云 南 省 农 业 厅
云 南 省 民 政 厅
云 南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云财金[2012]1号
云南省财务厅 我国稳妥监督处理委员会云南监督局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当地税务局关于印发
《云南省路途交通事端社会救助基金处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告诉
各州(市)财务局、公安局、卫生局、农业局、民政局、当地税务局:
为加强路途交通事端社会救助基金处理,经省人民政府赞同,现将《云南省路途交通事端社会救助基金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履行。
附件:云南省路途交通事端社会救助基金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财务厅 我国稳妥监督处理委员会云南监督局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当地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云南省路途交通事端社会救助
基金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路途交通事端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处理,对路途交通事端中受害人依法进行及时救助,根据《路途交通事端社会救助基金处理试行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救助基金的树立、筹措、运用和监督处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措用于垫支本省行政区域内发作的机动车路途交通事端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许悉数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 救助基金实施一致方针、分级筹措、分级处理、分工担任、承认规划、周转运用、差额弥补的准则。
第四条 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树立本级救助基金。省、州(市)人民政府财务部分是本级救助基金的主管部分,依照《方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则,担任对救助基金的筹措、运用和处理进行辅导和监督查看。
救助基金的详细运用依照省、州(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统辖权实施属地处理。
第五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分实施以下职责:
(一)拟定本地区救助基金详细处理相关准则;
(二)依法承认救助基金处理组织;
(三)依法监督查看救助基金的筹措、垫支、追偿状况,并定时予以布告;
(四)依法托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陈述进行审计,并予以布告;
(五)依法组织对救助基金处理组织担任人在替换之前的财务审计作业;
(六)依法对救助基金处理组织及其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省救助基金主管部分担任全省救助基金的辅导、和谐、监督处理作业;担任研讨提出省级救助基金的规划、筹措计划、省对州(市)救助基金补助计划,并报省人民政府批阅。
第六条 稳妥监管、公安、卫生、农业、民政、当地税务部分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一起做好以下作业:
(一)稳妥监管部分担任监督稳妥公司依照规则及时足额向省级救助基金处理组织交纳救助基金;担任催促稳妥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告诉的48小时内及时向实施救助的医疗组织(以下简称医疗组织)垫支需求在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以下简称
交强险)限额内付出的抢救费用。
(二)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担任告诉救助基金处理组织垫支路途交通事端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帮忙救助基金处理组织向触及路途交通事端职责人追偿垫支款。
(三)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担任监督医疗组织依照《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临床医治攻略》及时抢救路途交通事端中的受害人及依法请求救助基金垫支抢救费用。
(四)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所属农机安全监理组织担任告诉救助基金处理组织垫支拖拉机在田间、场院、路途外作业、转移时发作事端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帮忙救助基金处理组织向触及拖拉机交通事端职责人追偿垫支款。
(五)民政部分担任监督殡葬服务组织对路途交通事端中的死者遗体依照有关规则进行处理,帮忙救助基金处理组织对丧葬费用收费规范进行核对。
(六)省当地税务部分担任向省财务部分按季度供给各州(市)稳妥公司交纳的交强险营业税状况。
第七条 省、州(市)救助基金主管部分依法承认本级救助基金处理组织,并对救助基金处理组织筹措、运用和处理救助基金状况实施监督查看。
第八条 救助基金处理组织实施以下职责:
(一)依法筹措救助基金;
(二)受理、审阅垫支请求,并依法垫支;
(三)依法追偿垫支款;
(四)其他处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第九条 救助基金处理组织应当树立路途交通事端社会救助基金处理信息系统,完成资源信息同享,实在进步处理作业效率。
第二章 救助基金筹措
第十条 救助基金的来历包含:
(一)依照交强险稳妥费收入的必定份额提取的资金;
(二)省级财务依照稳妥公司运营交强险交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务补助;
(三)对未依照规则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处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依法向机动车路途交通事端职责人追偿的资金;
(六)当地政府财务预算组织的资金;
(七)社会捐款;
(八)其他资金。
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人对无名死者的赔(补)偿金,归入救助基金处理,已承认无名死者亲属的,赔付其亲属。
第十一条 救助基金处理组织收到交纳、划拨、捐献等来历的救助资金时一致运用省财务部分印制的财务收据,承受同级财务部分依法实施的监督查看。
第十二条 省财务部分会同稳妥监管部分根据上一年度本省救助基金的出入状况,依照出入平衡的准则,在财务部、我国稳妥监管处理委员会发布的当年从交强险稳妥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份额起伏范围内,承认本省当年的详细提取份额。
第十三条 处理交强险事务的稳妥公司,应当依照承认的提取份额从交强险稳妥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并在每季度完毕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由其省级公司(分公司)一致汇总缴入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十四条 处理交强险事务的稳妥公司,其获得的交强险稳妥费收入应当独自核算,并独自向税务机关申报交强险稳妥费收入和应当交纳的营业税税额。
省当地税务部分担任向省财务部分按季度供给各州(市)稳妥公司交纳的交强险营业税状况。
省财务部分应当根据当年预算和该季度稳妥公司交纳的交强险收入营业税税额,于每季度交税申报期限完毕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处理专项付出,将交强险稳妥费收入的营业税省级补助资金拨入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十五条 省救助基金处理组织应当将收到的从交强险稳妥费中提取的救助基金、从交强险稳妥费收入交纳的营业税中补助的救助基金,依照有关规则对各州(市)和省本级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将对未依照规则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处理人的罚款收缴状况,按季度计算报送同级财务部分,其间,县(市、区)级的罚款收入由同级财务部分汇缴到州(市)财务部分。
省、州(市)救助基金处理组织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计算报送状况,在每季度完毕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向同级财务部分请求将未依照规则投保交强险的罚款收入全额划转至同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十七条 各级救助基金发作的孳息滚入各级救助基金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救助基金均承受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捐助。
第十九条 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救助基金实施状况,从年度预算中组织必定的资金弥补本级救助基金。
第二十条 省财务部分担任拟定救助基金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有关准则,各级救助基金的财务会计处理事项应当遵照履行。国家发布一致规则后,依照国家一致规则履行。
第三章 救助基金垫支费用
第二十一条 路途交通事端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职责人暂时无付出才能而需求救助基金垫支费用,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省、州(市)救助基金处理组织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则的程序垫支路途交通事端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许悉数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越交强险职责限额的;
(二)闯祸机动车未参与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闯祸后逃逸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救助的景象。
救助基金一般垫支受害人自承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别状况下需垫支超越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组织书面阐明理由。详细应当依照机动车路途交通事端发作地物价部分核定的收费规范核算。
医疗组织对交通事端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没有到位而延迟救治。
第二十二条 契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则需求用救助基金垫支部分或许悉数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在受理交通事端之日起3个作业日内书面告诉医疗组织和救助基金处理组织。医疗组织应及时将受害人抢救费用及垫支状况书面奉告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和救助基金处理组织。
第二十三条 经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确认为契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则需求用救助基金垫支部分或许悉数抢救费用的,医疗组织在抢救受害人完毕后5个作业日内,对没有结算的抢救费用,可向统辖本路途交通事端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所对应的救助基金处理组织提出垫支请求,并供给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救助基金处理组织在收到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确认的垫支告诉和医疗组织已垫支没有结算的抢救费用的请求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作业日内,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则,以及《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临床医治攻略》和当地物价部分拟定的收费规范进行审阅,并将审阅成果书面奉告处理该路途交通事端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和医疗组织。审阅内容包含:
(一)是否归于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则的救助基金垫支景象;
(二)抢救费用是否实在、合理;
(三)救助基金处理组织以为需求审阅的其他内容。
经审阅契合垫支规则的,救助基金处理组织应当在5个作业日内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组织账户。对不契合垫支规则的,不予垫支,并向医疗组织阐明理由和奉告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
第二十五条 树立救助及费用争议专家审阅、裁决准则。救助基金处理组织应当从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医疗组织、稳妥监管部分、法令及其他范畴,延聘行政处理人员、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库,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救助基金处理组织与医疗组织就垫支抢救费用争议进行审阅、裁决。每次抽取的专家人数应当为奇数,且组成人员不少于3名。专家审阅过程中应当实施逃避准则。
对本级专家组的审阅、裁决有贰言的,持有贰言的一方能够在裁决作出后15日内向上一级救助基金处理组织提出请求,由上一级救助基金处理组织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复核裁决,省级救助基金处理组织组成的专家组的复核裁决为完结裁决。
救助及费用争议专家审阅、裁决处理方法由省救助基金主管部分商相关部分另行拟定。
第二十六条 契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则需求用救助基金垫支丧葬费用的,受理案子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书面奉告救助基金处理组织和处理死者遗体的殡葬服务组织,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路途交通事端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出具的《尸身处理告诉书》、受害人亲属身份证明和殡葬服务组织核实的丧葬费用收费规范证明,向救助基金处理组织提出书面垫支请求。
对无法承认身份的遗体和伤者,应当由受理案子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提出垫支告诉,并依照有关规则处理。
第二十七条 救助基金处理组织收到丧葬费用垫支告诉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契合垫支要求的,应当在5个作业日内,依照有关规范垫支丧葬费用,并书面奉告处理该路途交通事端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和处理死者遗体的殡葬服务组织。对不契合垫支要求的,不予垫支并向请求人阐明理由,并书面奉告处理该路途交通事端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和处理死者遗体的殡葬服务组织。
第二十八条 救助基金处理组织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支请求进行审阅时,有权向相关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医疗组织、稳妥公司、民政部分和殡葬服务组织等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核实状况,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合作。
第四章 救助基金处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救助基金处理组织应当向社会发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第三十条 救助基金处理组织的费用开销,包含人员费用、工作费用、追偿费用、托付署理费用、其他费用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则,由同级财务部分在年度预算中予以组织,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救助基金处理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处理规则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救助基金实施独自核算、专户处理,并依照规则用处运用。救助基金的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方式,不得用作担保、典当和对外出资。
救助基金年完结余转入下一年度运用。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或许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所属农机安全监理组织应当活跃帮忙救助基金处理组织依法向路途交通事端职责人追偿救助基金垫支款。
救助基金垫支款追偿处理方法由省救助基金主管部分会同相关部分另行拟定。
发作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景象并由救助基金垫支丧葬费用、部分或许悉数抢救费用的,路途交通事端案子侦破后,处理该路途交通事端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或许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所属农机安全监理组织应当及时书面告诉救助基金处理组织。
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许其继承人有义务帮忙救助基金处理组织进行追偿。
第三十三条 救助基金处理组织依法保管救助基金财务档案和有关材料;定时对垫支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整理审阅,对已追偿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冲销。
对的确无法追偿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垫支款的核销方法,由省救助基金主管部分另行拟定。
笫三十四条 救助基金处理组织应当照实向救助基金主管部分陈述救助基金事务事项,不得有虚伪记载和严重遗失。
第三十五条 救助基金处理组织应当将年度作业陈述在同级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承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三十六条 救助基金处理组织改变或许停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剩下财物上缴同级财务。
第三十七条 救助基金处理组织应当树立财务信息陈述准则,及时向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分报送救助基金的筹措、处理和垫支状况等财务信息陈述。
第三十八条 各州(市)救助基金主管部分,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筹措、垫支、追偿等状况报送省救助基金主管部分;省救助基金主管部分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省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筹措、垫支、追偿等状况报送财务部和我国稳妥监督处理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处理交强险事务的稳妥公司省级公司(分公司)未依法从交强险稳妥费中提取资金并及时足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的、未催促稳妥公司及时垫支交强险限额内的抢救费用的,省救助基金处理组织应当及时向省救助基金主管部分陈述,并由省稳妥监管部分担任催缴和催促,超越3个作业日仍未足额上缴和垫支的,给予正告,并予以布告。
第四十条 医疗组织供给虚伪抢救费用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分依照有关规则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救助基金主管部分对救助基金处理组织及其担任人依照相关规则进行处理:
(一)未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则受理、审阅救助基金垫支请求并进行垫支的;
(二)供给虚伪作业陈述、财务会计陈述的;
(三)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则运用救助基金的;
(四)回绝或许阻碍主管部分和有关部分依法实施监督查看的。
第四十二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分和处理组织以及有关部分作业人员,在作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端形成除被稳妥机动车本车人员、被稳妥人以外的受害人。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端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组织依照《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临床医治攻略》,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尽管生命体征平稳但假如不采纳处理办法会发作生命危险,或许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许导致病程显着延伸的受伤人员,采纳必要的处理办法所发作的
医疗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详细费用应当依照机动车路途交通事端发作地物价部分拟定的收费规范承认。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在路途以外的当地通行时发作事端形成人身伤亡的,对比适用本实施细则。
拖拉机在田间、场院等路途外作业、转移时发作的事端,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所属农机安全监理组织接到报案、处理的,契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则需求救助基金垫支事端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许悉数抢救费用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所属农机安全监理组织担任告诉受害人所医治的医疗组织或许殡葬服务组织以及救助基金处理组织,并帮忙救助基金处理组织向触及事端的职责人追偿。详细触及部分合作及时限要求等事宜对比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则履行。
第四十七条 各州(市)救助基金主管部分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则,拟定详细的处理准则,报省救助基金主管部分存案。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财务 救助基金 处理 细则 告诉
信息揭露选项:不揭露
抄报:财务部、我国稳妥监督处理委员会、公安部、农业部、
民政部,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
省纪委,省法院,省检察院。
抄送:财务部驻云南省财务督查专员办事处,省委编办,省审
计厅,省法制办,本厅厅领导、两总师,厅机关遍地、
室,省非税收入处理局遍地,厅属各事业单位,各产业
稳妥公司省分公司、诚泰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筹)、
各稳妥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