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恳求吊销
婚姻权利人及统辖机关
受钳制成婚的婚姻当事人,能够向原处理该成婚登记的机关恳求吊销婚姻。
二、吊销程序
吊销婚姻依照初审—受理—检查—报批—布告的程序处理。
三、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吊销婚姻恳求的条件:
(一)、
婚姻登记处具有统辖权;
(二)、受钳制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两边无子女抚育、产业及债款问题的声明书;
(三)、恳求时距成婚登记之日或受钳制的一方康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越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自己的身份证、成婚证;
2、要求吊销婚姻的书面恳求;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挽救证明,或许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钳制成婚的判决书。
四、契合吊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资料;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身填写《吊销婚姻恳求书》;两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
(三)、当事人宣读自己的恳求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五、吊销决议
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吊销×××与×××婚姻的决议”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许乡(镇)人民政府;契合吊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同意,并印发吊销决议。
六、吊销布告
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吊销×××与×××婚姻的决议》送达当事人两边,并在婚姻登记布告栏布告30日。
婚姻登记处对不契合吊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奉告当事人不予吊销原因,并奉告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吊销婚姻。
七、不予受理的景象
除受钳制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恳求
宣告婚姻无效或许吊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