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9 16:00浏览量:557

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施一致的起付规范,在本市行政区域规模内住院的起付规范一致为:一级医院(包含城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700元;转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治疗的,起付规范为700元。
在根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治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规范》规模内,城镇居民医保方针规模内住院费用报销份额为:一级医疗机构(包含城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80%,二级医疗机构为70%,三级医疗机构为60%,转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治疗的为55%。最高付出限额为6万元。跨年度住院的参保人员,享用出院年度统筹基金最高付出限额。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份额
参保居民就诊就医应履行“社区首诊,逐级转诊”的就医准则,并持自己社会保障卡就医结算,享用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规范以上的部分按“分级付出”的准则付出。
统筹基金付出金额=(住院总费用-自费费用-先行自付费用-起付规范)×统筹基金付出份额。其间自费费用是指医保《三大目录》规模以外的药品、治疗项目及超支服务设施的费用。先行自付费用是指需参保人员先行自付一部分费用后,即乙类药品先行自付10%的费用和部分准予付出的治疗项目先行自付15%或20%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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