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被告的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4 07:59浏览量:2806
关于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胶葛案子被告的确认。

审判实务中,谁应是该类胶葛案子的被告?各地做法纷歧,从最高法院发布的福建及河南省有关法院的事例看,这几个事例均是将村委会与乡民小组当作一起被告来对待并下判的,但对村委会怎么应与乡民小组承当一起侵权的民事责任,事例中的一、二审法院均没有作出阐明。房地产律师以为,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胶葛与其他案子比较有其不同的特色:案子的原被告固定、诉讼标的固定、案子引起的原因固定。为此,在详细确认该类案子的被告资历时,应把握的原则是,谁决议安排施行分配属团体一切的征地补偿费,谁应是这类案子的详细被告。即团体经济安排决议并安排分配,团体经济安排是被告;村委会决议并安排分配村委会是被告;乡民小组决议并安排分配乡民小组是被告。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第十二条规则,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依法归于村农人团体一切的,由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发包;现已别离归于村内两个以上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农人团体一切的,由村内各该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小组发包。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动村内各团体经济安排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的一切权。从该条法律规则能够看出,农人团体土地一切权以及发包权目标有三个,即村团体经济安排(村经济联合社)、乡民委员会、乡民小组。在土地一切权归乡民小组的情况下,即便是以村经济联合社或村委会名义发包给详细乡民承揽经营的,也不得改动该土地一切权归乡民小组一切的性质。换言之,乡民小组一切的团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由乡民小组自行决议并安排施行分配的,该乡民小组应是被告,村经济联合社或村委会不该成为被告。即便是以村经济联合社或村委会名义发包也相同,因决议并安排施行分配的是具有独立一切权资历的乡民小组。反之,假如是由村经济联合社或村委会决议并安排分配属村团体经济或村委会一切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抑或是属乡民小组一切的土地征用补偿费,那么决议并安排分配的该村经济联合社或村委会就应是被告。 
 
2、从《乡民委员会安排法》规则看,村委会具有社会办理和生产经营的两层功能,但详细针对某一项业务,其功能是单一的,要么行使生产经营功能,要么行使社会办理功能。作为乡民与村委会在团体经济收益分配上表现的仅仅是生产经营——收益分配联系,与社会办理功能无关(村委会向各乡民小组收取征地办理费等即属行使办理功能的一面)。为此,乡民只要在与村委会构成收益分配联系的胶葛时,村委会才是适格的被告;假如乡民是与乡民小组方式收益联系胶葛,那么乡民小组才应是适格被告,而村委会(或村经济联合社)即便是代表乡民小组与乡民签订过承揽合同或是收取过必定的办理费用,也不该成为被告或是一起被告。理由一是乡民小组是相对独立的村内团体经济安排,详细征地款分配事项也是乡民小组自行决议,并非村委会决议,它与乡民之间的收益分配联系相对独立,和村委会与乡民之间在收益分配联系问题上是平衡的。理由二是村委会(或村经济联合社)与乡民小组在不分配土地补偿费侵权案子中并非是一起侵权人或法律规则的一起连带债款承当者,不属必要一起诉讼参加人。故实践中不能将村委会与乡民小组的联系作一起诉讼参与人迷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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