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经过、2002年9月1日实施的《
医疗事故处理法令》(以下简称《法令》)依据
医疗机构对患者人身形成的危害程度,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供给了参阅规范。
一级医疗事故:形成患者逝世、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形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安排危害导致严峻功用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形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安排危害导致一般功用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形成患者显着人身危害的其他结果的。
《法令》把医疗事故详细分级规范的权力颁发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2007年7月31日,卫生部以第32号令的方式发布了《医疗事故分级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把一级医疗事故区分为两个等级,即: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逝世)和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用彻底损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别医疗依靠,日子彻底不能自理)。
《规范》把二级医疗事故区分为四个等级,即: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和二级丁级医疗事故。
《规范》把三级医疗事故区分为五个等级,即: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三级丁级医疗事故和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规范》对四级医疗事故没有再区分等级,规则的规范是形成患者显着人身危害的其他结果的医疗事故,并排举了16种景象。
《规范》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补偿指数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补偿指数90%;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补偿指数80%;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补偿指数70%;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补偿指数60%;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补偿指数50%;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补偿指数40%;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补偿指数30%;
(9)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补偿指数20%;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补偿指数10%。
患者及其家族在与医疗机构洽谈处理或诉诸法令时,应留意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属于残疾,应当向医疗机构建议丧葬费、被抚养人日子费、逝世补偿金、精力危害抚慰金以及死者爱人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可是核算费用的人数不宜超越2人。
关于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能依照残疾的规范索赔,只能建议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膳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必要的合理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