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8 06:12浏览量:456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闭幕今后,为了了断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令联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除,而对公司未了断的事务、产业及债权债务联系等进行整理、处置的行为和程序。
(一)破产清算组的法令性质
依据《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遵循定见》的有关规则和破产法理论,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请求,并不必定引起破产宣告,破产请求的提出在理论上通常被以为是请求向人民法院待命破产请求权,迫使债务人以其最大的偿债才能来公正、公正地清偿债务。因而,只要在人民法院检查以为债务人已具有破产宣告的条件时,才依法宣告破产,也正是从破产宣告时开端,人民法院所受理的破产案子才是真实进入了实质性的破产程序,也便是破产清算程序。当然,在今世,破产立法已逐步由清算主义转向再建主义,故在再建主义的理论下,以为破产程序是以法院受理而开端的,而酝酿中的我国破产法也在考虑这一问题。
(二)破产清算组的建立与构成
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各国破产法都会无一例外地作出规则,且不尽相同,但首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由法院选任,即由法院待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权,采纳这种做法的国家以为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独立行使对破产案子的审判权,不受债权人会议的影响,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不服的,只能向法院提出异议。我国实际上采纳这一做法;二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即由债权人选任破产管理人,采纳这种做法的国家以为,破产程序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进行的,担任破产清算的组织应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三是债权人会议选任和法定权力机关指定相结合,以债权人会议选任为主,在一定时间内债权人未能选任出破产管理人的,则由法定机关录用破产管理人。
(三)破产清算组的责任与责任
清算组的职权活动是整个破产清算程序的主线,也是破产程序的核心内容,清算组的责任,包含清算组依法享有的权力和承当的责任。准则上说,清算组应当在其责任规模内进行活动,在责任规模外的全部行为都不具有对立破产债权人、破产债务人等好坏联系人的效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则:清算组担任破产产业的保管、整理、评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能够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最高人民法院《遵循定见》对清算组的责任作了进一步的规则,结合有关规则和司法实践,一般以为,破产清算组的责任首要包含接收破产企业、保管和甭理破产产业、变价和分配破产产业、向人民法院担任并陈述作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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