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外观规划专利事例
原告安徽省凤阳县粉丝厂,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乡镇。
法定代表人赵保全,厂长。
托付代理人王庆松,凤阳振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詹俊,男,汉族,1972年4月24日出世,该厂供销科科长,住安徽省凤阳县府乡镇府北4组115号。
被告罗源县起步镇发金茹粉加工厂,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起步镇蒋店村。
法定代表人官发金,厂长。
托付代理人林天凯,男,汉族,1962年5月9日出世,福州市专利事务所
专利代理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王庄新村二区20座203.
原告安徽省凤阳县粉丝厂诉被告罗源县起步镇发金茹粉加工厂外观规划专利侵权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托付代理人王庆松、詹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官发金及其托付代理人林天凯等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原告出产的注册商标为“日月”牌的袋装粉丝,系闻名产品,投进福州商场以来遭到广阔顾客的欢迎,月出售量平均达50吨。1995年8月,原告为避免别人仿冒包装,使用了向国家
专利局恳求外观规划的精巧包装,该包装规划已于1996年10月5日获外观规划专利,专利号为ZL 95 3 08198.2.自1995年11月以来,原告的粉丝出售量大幅下降,经原告在福州区域的事务总代理──福州市糖酒副食品总公司的查询了解,发现被告也正在福州商场上出售与原告产品简直相同包装的白薯粉丝,且以极低的价格出售。
至少到目前为止,原告在福州商场少出售粉丝150吨,按每吨赢利250元计,给原告形成直接经济丢失达37500元。为削减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产品出售带来的消极影响,拯救原告产品在当地顾客心目中的形象,原告在福州市东南电视台做广告,广告宣传费为13393元。
被告未经作为专利权人的原告答应,在其出产的与原告产品同类的粉丝之包装袋的规划制造上的首要技能特征──造型、图画、颜色及其组合上均相同或近似,已显着构成侵权,且给原告形成极大的经济和诺言丢失。恳求依法判定:1、责令被告中止侵权行为,为原告康复诺言并依法收缴被告的不合法产品。2、被告应
补偿原告丢失55000元。3、被告应补偿原告延聘律师费用。4、由被告承当本案悉数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自1996年7月份从同村乡民官发庆处购买了一台旧粉丝机开端出产,至同年9月底因粉丝机毛病,制品率极低一级原因中止出产,在此期间只出产粉丝制品3500公斤。制品粉丝从出产开端即连续投进商场,原告供给的依据标明,其专利权只是在被告制品粉丝投进商场期间,即1996年10月5日才开端收效取得维护,即便悉数制品粉丝均在该日之后,悉数以原告所诉侵权包装袋包装出厂出售,其总量也只要3500公斤。原告诉请“被告向原告补偿丢失55000元”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