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生效等于劳动关系建立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4 19:52浏览量:1529

案情:
2010年3月,甲公司揭露招聘员工,林某前去应聘,经洽谈并相互了解后,两边均有树立劳作联系的意向。因为林某其时尚在乙公司作业,因而两边在2010年3月30日签定的劳作合同中约好:林某在2010年4月之内向乙公司辞去职务并处理离任手续,甲公司在林某签到上班后才正式树立劳作联系,超越1个月,公司将不予选用。两边在劳作合同中签字盖章。
因多种原因,林某于2010年5月15日方与乙公司处理完离任手续。林某到甲公司签届时,该公司奉告林某,因为其晚到半个月,公司已另行招用其他人员,因而对林某不能再予选用,两边劳作合同免除。林某与甲公司发作争议,向当地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
林某以为自己为应聘甲公司作业而辞去了乙公司作业,甲公司已与自己签定了劳作合同,应承认自己与该公司现已树立劳作联系,现甲公司因自己晚到半个月而免除劳作合同于法无据,要求甲公司实行劳作合同,组织作业并赔偿损失。甲公司以为公司与林某缔结的劳作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林某违背了合同的约好事项,公司按合同约好能够不选用林某。终究,裁定委对林某的裁定恳求不予支撑。
点评:
《劳作合同法》第16条规则:“劳作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劳作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收效。”第3条规则:“依法缔结的劳作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应当实行劳作合同约好的责任。”林某和甲公司签定的劳作合同是在两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缔结的,是两边实在意思的表明。合同的方式要件契合法令规则,合同中约好的内容及两边作出的特别约好(要求林某于1个月内与原单位免除劳作合同到甲公司签到)并不违背法令、法规的规则,两边的劳作合同是合法有用的。
所谓劳作联系的树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劳作权力责任的树立。《劳作合同法》第7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第10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用工前缔结劳作合同的,劳作联系自用工之日起树立。”依据上述规则,当事人之间的劳作联系自用工之日即劳作合同实践实行之日起树立。依据《劳作法》和《劳作合同法》的有关规则,当事人之间劳作权力责任有法定的,也有约好的,当事人之间劳作联系依法树立,劳作权力责任也就相应树立。
本案中,林某与公司缔结的劳作合同是合法有用的,对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可是该劳作合同是附条件的劳作合同,即林某需与原公司处理免除劳作合同手续后在1月之内入职作为两边劳作合同联系依法树立和实行的条件。因为林某未按约好时刻处理入职并向公司供给劳作,两边并未实践实行劳作合同,未形成用工联系,因而两边劳作联系没有树立。
相关法令知识:
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树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责任的协议。劳作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作合同制规模以内的劳作合同和劳作合同制规模以外的劳作合同;按合同的方式分为要式劳作合同和非要式劳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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