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3 10:14浏览量:4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法令》现已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经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法令》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法令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经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给本法令规则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许出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令交纳营业税。
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令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履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议。
纳税人运营娱乐业详细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法令规则的起伏内决议。
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交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许出售不动产,应当别离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出售额(以下总称营业额);未别离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供给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许出售不动产,依照营业额和规则的税率核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核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核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钱银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核算。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供给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许出售不动产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是,下列景象在外:
(一)纳税人将承包的运送事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许个人的,以其获得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交给其他单位或许个人的运送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行事务的,以其获得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行者支交给其他单位或许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行景点门票和支交给其他接团旅行企业的旅行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获得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交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生意事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六条 纳税人依照本法令第五条规则扣除有关项目,获得的凭据不符合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则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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