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夫妻忠诚协议”,夫妻忠诚协议能不能公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05 09:15浏览量:776
1、什么是夫妻忠实协议?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之间应当彼此忠实,彼此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彼此帮助,维护相等、友善、文明的婚姻家庭联系。
依据该条规则,“夫妻忠实职责”通常是指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节,不得歹意遗弃爱人,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献身、危害爱人的利益等。
我国《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忠实协议”作出清晰的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为坚持婚姻并为侧重维护非违约方的产业权益,越来越多的呈现这种外在的维护婚姻、爱情的方式。一般来说,“忠实协议”是指男女双方自愿以书面方式承认,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彼此忠实、坚持专注,不该有婚外性行为的约好,假如违反了协议约好,应承当协议约好的违约或民事补偿职责。
2、夫妻忠实协议能不能公证?
依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则,公证是公证安排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请求,按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令行为、有法令含义的现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处一般不予处理“忠实协议”公证,由于没有法令依据可供操作,不能处理夫妻“忠实协议”公证。
3、夫妻“忠实协议”是否受合同法调整?
夫妻“忠实协议”不属于合同法含义上的合同。《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则:“本法所称合同是相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安排之间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利 职责联系的协议”。该条规则的“民事权利职责”,是对《民法通则》所规则的“民事联系”的具体化,应作限制性解说,即仅指债务合同。由此,夫妻忠实协议不 是合同法含义上的协议。其实,面临司法实践中夫妻忠实协议的很多出现,它们均以提起夫妻离婚诉讼为条件,法院在判定支撑夫妻不忠补偿款的时,也是根据“判 决准予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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