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规定“末位淘汰”合法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5 09:45浏览量:642
“末位筛选”作为一项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考核办法,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并不与法相悖。但如果把“末位筛选”准则用到聘任联系上,但凡“末位”,不分青红皂白就予以筛选的做法是值得质疑的。这儿一般有两种状况:一是两边在劳作合同中约好,单位能够以“末位筛选”来解聘员工,当呈现“末位”景象时,按约免除合同联系,不存在什么问题。二是两边并没有在劳作合同中约好这一条,单位单方面以“末位筛选”为由免除合同联系,就于法不符。由于依据《劳作合同法》规则,劳作者不能担任作业,单位首先要给予训练或许调整作业岗位,劳作者仍不能担任作业的,单位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还要给予经济补偿。这一规则就给予了员工一个训练和调整作业岗位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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