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
婚姻挂号事项:
成婚挂号法令第四条规则: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成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裔在中国内地成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涉外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
引荐阅览:
离婚手续处理
二、涉外婚姻挂号所需证件
1、中国公民:(1)身份证和户口簿;(2)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城镇人民政府)出具的
婚姻状况证明;(3)再婚须另持离婚证件或爱人逝世证明;2、外国人:⑴自己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⑵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分颁布的身份证件,或暂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⑷外国人和外籍华人所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期限从公证之日起三个月有用;经我使、领馆认证后来我国处理婚姻挂号的期限,从认证之日起半年有用(本规则也适用于华裔)。3、外国侨胞:⑴自己护照或替代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⑵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城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涉港、澳、台、华裔婚姻挂号所需证件
1、国内公民:⑴自己身份证、户口簿;⑵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城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2、港澳同胞:⑴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船员证;⑵我司法部托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请求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挂号成婚的声明书(此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用);⑶澳门民事挂号局出具的“成婚资历证明书”或“无成婚挂号证明书”(此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用);⑷工作或牢靠经济来源证明;⑸不在客籍挂号成婚的从内地去港澳时已达
法定婚龄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客籍(原驻地、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赴港澳前的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状况的亲朋为其出具的无爱人确保(此确保须经公证);⑹离过婚的须持离婚证件;丧偶的持爱人逝世证明,有过
同居联系的持脱离同居联系协议书。3、台湾同胞:⑴《台湾居民交游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用游览证件;⑵在台湾区域寓居的有用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⑶有用期为三个月的婚姻状况证明(即台湾地方法院以户籍挂号底册为根据所公证的切结书一式三份)。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区域接连逗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民事挂号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台湾居民在外国接连逗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应当提交寓居国公证机关出具的经该国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的,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爱人证明。无法获得上述证明的、应供给有关部分出具的无爱人证明或经公证的两个知情者的证明和经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自己无爱人声明书;⑷离过婚的须持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爱人逝世证明,离婚证件如系外国法院的判决书,还须经婚姻挂号机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决供认。在香港、澳门区域离婚的,须供给经公证的香港、澳门区域的离婚证件;⑸台湾同胞系大陆居民赴台久居的,还须供给经公证的赴台前的无爱人或爱人离婚、逝世的证明。无法出具上述证明的、须有经公证的两个知情者的证明。4、华裔:⑴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布的自己护照;⑵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寓居国公证组织出具的自己无爱人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自己无爱人证明;⑶工作或牢靠的经济来源证明;⑷请求成婚挂号的当事人离过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爱人逝世证明,有过同居联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联系的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