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通过勘验、查看现场的交通事端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造交通事端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抄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造交通事端认定书。对需求进行查验、判定的,应当在查验、判定或许从头查验、判定成果确认后五日内制造交通事端认定书。
2、查验、判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结;需求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能够延伸十日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拘留的事端车辆除查验、判定外,不得运用。查验、判定完结后五日内告诉当事人收取事端车辆和
机动车行驶证。
4、当事人对交通事端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共同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端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停请求。
5、交通事端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医治完结后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请求伤残鉴定。公安机关应在接到伤残鉴定请求书后30日内,依据
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路途交通事端伤残鉴定的规范》鉴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鉴定有贰言的,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从头鉴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请求书后30日内作出从头鉴定的决议。
6、交通事端致死的,尸身查验完结后,应当告诉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处理丧葬事宜。
7、损害赔偿的调停期限为10日。对交通事端致死的,调停从处理丧葬事宜完毕之日起开端;对交通事端致伤的,调停从医治完结或许定残之日起开端;对交通事端形成财产丢失的,调停从确认丢失之日起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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