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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集证据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2023)鲁13民终583号][(2018)苏民申3940号][(2018)苏民申4980号][(2022)鲁04民终897号]:包括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记录显示劳动者是否有权获得相应的工资。
2. 社会保险缴纳记录:[(2018)苏民申3940号][(2021)晋02民终2713号]][(2018)津02民终2498号]:显示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
3. 身份证明文件:[(2021)辽01民终539号][(2018)苏民申3940号][(2018)苏民申4980号][(2022)鲁04民终897号]等):如工作证、服务证等,可以证明劳动者的工作身份。
4. 招工招聘记录:[(2018)苏民申3940号][(2022)鲁04民终897号][(2021)晋02民终2713号][(2018)津02民终2498号]:劳动者填写的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证明劳动者曾经被用人单位招用。
5. 考勤记录:[(2018)苏民申4980号][(2022)鲁04民终897号][(2018)津02民终2498号]:显示劳动者是否参与了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
6.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2022)鲁04民终897号]][[(2021)晋02民终2713号]][[(2018)津02民终2498号]]:其他同事或知情人员的证言,如果他们知道实际情况,也可作为证据。
7. 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2021)苏05民终4918号]:如果有通过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进行沟通的情况,这些记录可能会被视为证据。
8.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记录等:[(2023)鲁13民终583号]:如果用人单位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并且这些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那么这些记录可以用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在收集上述证据的同时,劳动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 确保所有提供的证据都是合法且具有关联性的,不能伪造或篡改。
- 根据[(2020)冀10民特12号]的案例,如果劳动者从事的是行政人事管理工作,即负责签订及保管劳动合同等工作,则其举证责任可能更多地落在用人单位身上。
总的来说,劳动者应当积极主动地搜集证据,以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以便在劳动争议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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