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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根据相关的案例,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和规定:

  1. 双倍工资的性质: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赔偿性质,旨在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2024)新民申167号。

  2. 计算基数的确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基于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每月应得工资计算,年底绩效奖金不应计入基数(2024)新民申167号(2023)京03民终6530号(2023)浙02民终1347号。固定金额的工资应作为计算基数(2023)京03民终6530号,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6)沪民申966号。

  3. 证据的重要性:当事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2024)新民申167号(2021)沪01民终435号(2021)沪01民终438号(2021)沪01民终436号等)。工资流水、工资表等可以证明工资水平的证据,对于计算双倍工资差额有重要作用(2023)京03民终6530号(2019)黑民申3514号。

  4. 法院判决的依据:法院在确定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时,会考虑各方提供的证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2021)沪01民终435号(2019)黑民申3514号(2023)浙02民终1347号(2021)沪01民终438号等)。

  5. 不同案例中的处理: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劳动者能提供工资流水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工资水平,则应按照该工资水平作为计算基数;若劳动者未能提供充足证据或无法证明其主张,则可能会以实得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基数(2023)京03民终6530号(2023)浙02民终1347号。同时,对于用人单位提出的异议,如果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支持其异议,法院将不予采纳(2021)沪01民终435号(2021)沪01民终438号(2021)沪01民终436号。

  6. 特殊情况的考虑:在某些情况下,如劳动者已自愿离职且结清了与公司的相关手续与费用的情况,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2020)粤20民终7339号。

综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根据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应得工资计算,且不包括非常规性、非稳定性收入。当事人需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工资水平,否则将影响双倍工资的计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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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韬律师
专注民商事诉讼,涵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劳动仲裁等,累计办理上百起案件,具备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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