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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打赏主播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财产纠纷也日益增多。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对此类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且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法院如何认定“挥霍”?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打赏行为是否构成“挥霍”:
1、金额显著性:打赏金额是否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打赏金额巨大,与家庭收入和日常支出严重不符,则可能被认定为挥霍。
2、合理性:打赏行为是否具有合理目的。例如,频繁高额打赏是否仅为个人享乐,而无合理解释。
3、对家庭财务的影响:打赏行为是否对家庭整体财务状况造成负面影响,如影响子女教育资金、住房贷款偿还等基本生活保障。
能否要求平台或主播返还?
虽然夫妻一方的打赏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挥霍”,但要求平台或主播返还打赏款项的难度较大。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如果平台和主播在打赏过程中不知情且没有恶意串通,他们可能无需返还已收到的款项。
然而,如果打赏行为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另一方仍有可能要求返还:
违反公序良俗:如果打赏行为背后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法院可能支持要求返还的请求。
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如果打赏行为是在欺诈、胁迫或其他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的,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相关案例
违反公序良俗的打赏行为:
在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一位妻子频繁在网络直播平台上打赏男主播,金额巨大,且有迹象表明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法院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并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因此支持了丈夫的部分诉求,判决男主播返还部分收益。
缺乏证据支持的打赏行为:
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妻子在网络直播平台上打赏主播,但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存在超出正常互动的关系。
法院认为,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不正当关系的情况下,打赏行为应视为一种消费行为,而非赠与合同,因此驳回了丈夫要求返还打赏款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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