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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转账的大额款项,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吗?
恋爱期间转账的大额款项,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吗?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会经常通过互送礼物来表达情意,但热恋中的男女双方都是“你侬我侬”,一旦分手可能就会变成“秋后算账”,往往会在分手后起诉要求另一方返还恋爱期间赠予的款项和礼物。经检索,一些地区法院认为当不存在赠予可撤销或者附条件的,在赠予完成后是不支持返还的。也有一些地区法院考虑转账方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转账数额大小、生活消费水平等,从平衡双方利益出发,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以下为参考案例:

 

一、案号:(2023)沪0106民初46480号

裁判理由:原告存在将其名下财产无偿转账给被告,并为被告购买贵重物品等行为,被告对于上述事实亦均表示确认,故双方之间构成赠与合同法律关系。现原告所主张的赠与财产均已完成权利转移,被告作为受赠人亦不存在可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收财物,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同时,原、被告原系情侣,两人之间存在特殊身份关系,而,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予以馈赠系感情表达的一种方式,属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原告以结婚作为给付对方财物的基础与条件,该想法并不符合社会善良风俗,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曾于恋爱过程中正式向被告求婚,被告也未曾明确作出将与原告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现原告以结婚目的无法达成为由,要求被告返还所收财产,亦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综上,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二、案号:(2023)鲁07民终7105号

裁判理由:恋爱期间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进行的转账,分手时应考虑转账方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转账数额大小、生活消费水平等,从平衡双方利益出发,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一审综合双方恋爱过程、财物往来的数额大小、各自经济承受能力,结合本地区生活消费水平及普遍的社会生活经验等因素,确认单笔金额小于2000元的转账系双方表达爱意、用于维系双方恋爱关系的支出,不予返还;单笔金额大于2000元的转账属于较大数额的转账,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在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应相互返还,并无不当。

 

三、案号:(2020)粤08民终4628号

裁判理由:梁某某在与陈某某恋爱期间,多次向陈某某转款,金额较大,次数频繁,明显超出了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畴。现梁某某、陈某某已终止恋爱关系,缔结婚姻的目的已不能实现,基于公平原则和社会的善良风俗,梁某某转给陈某某的款项,应当予以适当返还。综合考虑梁某某、陈某某的经济条件、消费水平及同居时长等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梁某某、陈某某之间相互转账金额在10000元(包括10000元)以下的,均不予返还,单笔转账金额超过10000元的,则应当根据转款用途予以确定应否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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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仁菊律师
穆仁菊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曾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务。办理的案例有: 1、代理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代理某信托公司与王某营业信托纠纷;  3、代理某国企与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4、代理上海某公司与张某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5、代理公司股东与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6、代表员工与某央企就工伤事故赔偿进行谈判,使该员工最终获得意外险和工伤双重赔偿; 7、代理XX公司股东兼高管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仲裁案; 8、代理张某与某医院医疗事故纠纷案; 9、代理孙某与赵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10、代理林某与姚某的离婚纠纷案; 11、代理张某与彭某的健康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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