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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之前不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此前的民事法律以及传统的法学理论中,精神损害赔偿一直只存在于侵权纠纷中,在合同纠纷中,是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即作出类似规定,审判实践亦长期沿用下来。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和审判实践中,一直坚持“违约行为”不得请求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当一个行为出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只能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中的一种,不能二者同时选择。
但是,《民法典》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做出了重大突破,《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该条的规定,因违约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损害方选择合同违约之诉的,不影响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规定,在我国首次确立了在违约之诉中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因此,如果符合以下条件:
1、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2、违约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人格权益;
3、违约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4、违约行为与精神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受损害一方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影响其一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即可能同时请求法院确认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精神损害本身无法用金钱数额进行衡量,但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该与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相一致。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衡量被侵权人精神损害程度的重要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所作的有关司法解释中,提出确定赔偿责任的几个法定因素:
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要是指侵害的方式、场合、范围等,侵害行为情节恶劣者,赔偿责任亦大;
3、侵害所产生的后果,根据损害后果的轻重,可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大小,侵害后果包括侵害行为所产生的影响,该影响的大小,亦可作为确定赔偿责任大小的理由;
4、侵害人的营利情况,营利多者,赔偿责任亦大,必要时予以收缴;
5、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同时应当承认,侵权人的认错态度和受害人的谅解程度,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与司法政策、法官结合具体案件自由裁量密不可分,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宜在具体案件中,结合个案情况灵活处理。
结语
《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结合审判需求,具有充分的实践基础和丰富的理论依据,给心灵、精神方面受到创伤的的受害人带来了安慰,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具有重要价值。
作者:蒋博律师(18602768631)
(蒋博律师,执业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湖北省应对新冠疫情律师团成员,鄂州市楚商联合会法律顾问组律师,曾为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中国航天三江集团(央企)、北京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等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在中国,无罪判决率仅为万分之五点七(0.057%),本律师代理的刑事案件曾两次获得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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