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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劳动者,在原单位工作20年,无固定期限合同,原单位2018,2019年连续拖欠工资,不交养老医疗保险,放假,本人于19年七月,提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非自愿,被动)。现劳动仲裁申请经济补偿,仲裁员认为,是个人提出的,不会支持。但根据劳动合同法,38条,企业违法不交保险,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46条,劳动者依据38条解除的,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问题:1、我的诉求是否合理? 2、如果仲裁败诉,怎么办? 3、上诉法院,会支持我吗?

劳动争议辽宁省-锦州市2019-12-26 11:31:4615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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