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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我在邻村一处常年闲置地势低洼并且旁边有深沟的坟地,经此村委规划由我和我亲戚作为宅基地利用,村委收取一千六百五十元的耕地占用费,后由我独自投入大量资金建成民房,当年镇土地所收取二千元的罚款,在此处,我从事经营烟酒糖茶和农机维修服务。2017年,我又缴了主体房屋建筑一百平方二千二百元的耕地占用税,今年镇政府又收取六千元的耕地占用税(37元/平方)。请问律师:这合法吗?我所占用的是用四十多辆大车石渣填平的,这和好的土地税收有没有区别?房屋和庭院也一样收税吗?

行政纠纷山东省-临沂市2020-02-26 18:31:33158*****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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