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公司的一名会计,离职前我把财务资料交给公司股东的其中两个,其两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副总经理(公司日常经营者)。还有一名股东是公司。委托一个其他人为法人代表。因为我离职原因,股东们谁也不把资料放心交给对方。公司后来把我,及两位股东告上,将财务资料归还。一审判决与我无关(因为财务资料两位股东已承认在他俩手上,我离职时法人也已批准。)并告知两位股东将财务资料归还给另一股东(公司)。后两位股东又上诉,即他们认为他们是日常管理者,所有公司的一切只有他们熟悉,以及一债权债务。上诉把我列为当事人(一审是被告人)。请问,两位股东上诉状要必须列我为当事人吗?二审一定要到达吗?如果要,还要准备资料吗?
公司法律广东省-广州市2020-03-13 15:43:31159*****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