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 我妈原单位现在让员工又重新签订一个合同,将原本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变更为与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务派遣合同。这个人力资源公司是去年10新成立的,当时原单位把员工辞退但未给予失业费用,因此员工起诉了单位,但后期不知具体情况。有员工猜想,这个人力资源公司是本单位安排成立的,这次单位让重新签订劳务派遣的合同,可能是为了避免员工被辞退后不再补偿失业费。那么,如果不签的话,担心现单位以换岗干重活或者放假不给工作让员工自动离职。请问到底是签还是不签这个与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务派遣的新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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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22年2月入职被申请人公司从事客户工作,约定日工资底薪4000元+提成。2025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主动跟申请人协商离职,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共计23253.82元。申请人多次协商未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现在公司跟我协商要我主动离职,不然要清算我工作这几年来的过失,说我的过失都够补偿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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