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就职的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但与同一人管理的另一公司签署过无效劳动合同。合同以及口头硬性规定三个月交接期,结果按照公司规定在11/16提出离职走离职程序,第一次公告发布离职时间为3个月后,离职日期为2/5/2021。本人因工作需要交接较多,愿意接受。但后来突然在提出离职当月月底临时被改离职期,改为离申请不足一个月就要走,第二次离职公告日期为12/11/2020,这样是否违法。且与该公司未签有效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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