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问题: 1. 2017年5月,入职某公司签订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合同中有条款规定,附件竞业协议是劳动合同一部分。 2.2020年5月,补签了第二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没有再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请问:2021年5月份离职,个人是否需要履行竞业协议义务?个人是否可以拒绝履行?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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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春艳律师月帮助0人黑龙江锦融成律师事务所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回复于 2021-04-30 10:58:01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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