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进入安徽一家公司报道、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3年。申请人的岗位为大区经理。按照入职offer约定,2021年申请人月工资为15000元。实际每月按照11000元发放,剩余部分(4000元/月)依据个人当年度绩效核定年终发放。 2021年9月6月,公司人资罗部长谈话告知,希望我主动提交辞职报告,我问道,我是否违法了公司规章制度,对方说到没有违反,只是不合适。并希望我尽快主动办理辞职手续,我提到每个月从我固定工资扣除的4000元应该给我。该事情一直拖到现在,我想咨询,对方如果辞退我,每个月被扣的4000元绩效工资能够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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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22年2月入职被申请人公司从事客户工作,约定日工资底薪4000元+提成。2025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主动跟申请人协商离职,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共计23253.82元。申请人多次协商未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现在公司跟我协商要我主动离职,不然要清算我工作这几年来的过失,说我的过失都够补偿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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