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发生交通事故,我方追尾全责。 两年时间内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判决结果都是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车辆进行营运,而保险合同是非营运。现在移交济南最高人民检察院。 但实际情况是:4s店与保险公司参与了购买保险全过程,我方当事人只是扫描二维码付了款。所以我并不知道保险有营运或非营运的区别。根据保险法第16,17条规定,保险人对投保人有询问和告知义务,但我的证据表示,他们并没有询问或告知我任何。 在我方掌握的证据4s店与保险公司的聊天记录显示,4s店要求保险公司把我的购车发票给P一下,结果造成了保险合同中车损保额与购车发票价格不一致,这种情况是不是违法?
合同纠纷山东省-济南市2022-07-21 12:05:54188*****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