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工人于工地受伤,其劳务公司答应对其进行补偿,其中包括垫付医药费3万元,后期补偿共5万元,该5万元内包含工地工伤理赔款。经总包公司申请,理赔款已付至工人银行账户。工人家属事前与劳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因协议书签字不明,防止理赔款拨付后产生纠纷,故总包公司要求先签订好协议书,工人委托总包公司催促劳务公司签署协议书,总包公司将协议书送至劳务公司后,劳务公司撕毁协议并拒绝签订,此事件中,总包公司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各方责任划分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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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22年2月入职被申请人公司从事客户工作,约定日工资底薪4000元+提成。2025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主动跟申请人协商离职,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共计23253.82元。申请人多次协商未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现在公司跟我协商要我主动离职,不然要清算我工作这几年来的过失,说我的过失都够补偿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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