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索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事情经过:我上个月刚签了外包A公司的劳动合同,来到甲方工作,现因为外包A和甲方的合同到期,甲方不跟A合作,要找新的外包B合作。 外包A需要把我从甲方撤走,并要让我们自己同意重新签订跟外包B的合同,转接过去,否则就作为闲散人员,每天到外包A公司打卡上班,每月发放4千多的薪资,不是现在8千的全薪。 外包A安排我们6.28撤场,7月没安排,8月初跟外包B签合同上班。 我想索要赔偿,外包A不给,并且说我们就是闲散人员,不去就到A公司打卡坐班。 疑惑:1.我想问待岗合法吗?外包A公司没有劳务派遣的资质。2.我索要赔偿的诉求合理吗?能不能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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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22年2月入职被申请人公司从事客户工作,约定日工资底薪4000元+提成。2025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主动跟申请人协商离职,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共计23253.82元。申请人多次协商未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现在公司跟我协商要我主动离职,不然要清算我工作这几年来的过失,说我的过失都够补偿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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