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1年3月进入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双方约定日工资310元,期间公司生产任务重时经常安排加班,加班费按照约定的工资结算,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结算。我可以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并补足加班费吗?公司在今年6月份才补签劳动合同,合同上是按照漳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定的工资,但是签定合同后仍然是按照约定的工资给我结算的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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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昊律师月帮助0人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你好 ,劳动合同的工资和实际工资不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履行。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仍然不按照劳动合同执行,则劳动者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进行发放,由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内容,劳动者也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回复于 2023-08-29 13:55:37 咨询他-
用户追问: 2023-08-29 13:59:37
吴律师,现在实际工资高于合同约定工资,实际工资是双方约定好的,加班费也应该按照实际工资的相应倍数进行支付,是不是这么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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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23-08-29 14:56:52
是的,如果对方之前就约定的是实际工资那合同也需要签订一样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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