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其他>咨询详情

已对常玉朋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常玉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其中交纳执行费0元、诉讼费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0元。 本院认为,本案刚金梁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其他安徽省-阜阳市2023-10-24 19:40:28139*****921

分享

律师回复

  • 王香妮律师
    月帮助124
    陕西萃聚律师事务所
    您具体需要什么帮助?
    回复于 2023-10-24 19:41:34 咨询他
  • 王建宇律师
    月帮助766
    广东公忠律师事务所
    嗯 没什么问题的 ,就是终本了 ,等到发现 或者你能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 ,法院会恢复执行的 ,同时 ,虽然是终结了本次执行 ,但是执行还是继续的 ,也就是继续把对方列入失信人员 ,把他的银行卡某信支付宝会继续冻结的 ,不影响执行的过程 ,你还有什么需要了解的 可以联系我 ,我是在听讼平台为您服务的专业律师,您可以电话或一对一的联系我 ,详细沟通问题、我可以为您提供专业法律研判、以谋求最佳合法权益。
    回复于 2023-10-24 19:42:50 咨询他

在线法律咨询

1分钟提问,30秒匹配律师

当前2469 名律师在线
立即提问

其他类型活跃律师

最新咨询

我也要提问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