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于2019年在一个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做负责人,在我上任之前呢 我们的材料员跟一家租赁单位签署了一份设备租赁合同(只有签字没有盖章)。 在2020年4月份呢,这个材料员离职了,后面呢租赁单位加了我的微信和我直接联系,每个月都会把租赁费用做一个表格用微信发送给我,并且在微信里催款,我也一直都在回应,但是因为项目上缺钱,一次次的回应却没有付款。在2020年12月份办理了结算单,我于2021年12月份也离职不在这家公司上班了。现在租赁单位把我跟材料员共同起诉了,要求我们支付租赁费用和违约金以及诉讼费。 在这里呢我想咨询一下我个人到底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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