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因公司问题,公司经理及部分员工申请了劳动仲裁并拿到了仲裁报告;当时公司没钱,经理说为方便要钱,我们几个人的仲裁报告交由他一人保管(经理还在原单位,我们几个员工已离职),现在一直联系不上他。一直到现在我们也没有拿到所欠的工资,我们的仲裁报告是否还有效力?若去法院起诉,我们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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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22年2月入职被申请人公司从事客户工作,约定日工资底薪4000元+提成。2025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主动跟申请人协商离职,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共计23253.82元。申请人多次协商未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现在公司跟我协商要我主动离职,不然要清算我工作这几年来的过失,说我的过失都够补偿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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