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份在政府网站上看到一家国企在招聘讲解员,就报名参加了一试二试,当时只录取了第一名,后来过了两个月给我打电话说补录到我了,让我去上班,但是位置离家比较远,我觉得虽然是派遣合同工,但也是国企就在12月11日去上班了(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国企),到今天是上了两个月零9天,昨天领导给我同事打电话说我要被辞退了,因为公司超额了不需要这么多员工,当初刚入职的时候签了一份两年的合同,后来干了一个月说之前签的合同不能用了,让我重新签了一份一年的合同,派遣公司也变了,现在刚干了两个月又说公司不缺人了要把我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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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22年2月入职被申请人公司从事客户工作,约定日工资底薪4000元+提成。2025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主动跟申请人协商离职,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共计23253.82元。申请人多次协商未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现在公司跟我协商要我主动离职,不然要清算我工作这几年来的过失,说我的过失都够补偿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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