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公司在自己的地块计划建职工住房,我们签了购房合同,分期付款,第一期付了10万块。合同约定了施工期,对方没有按期交房的话,从2019年1月开始,每个月按已付的购房款2%(2000块)给我们支付违约金。 这个职工住房,是棚户区改造项目,但后续没有办理报建手续,所以房子一直是停工状态。 一审,法院说因为房子没有预售许可证明,没有相关审批许可,所以购房合同无效,退回10万块钱的购房款+利息,但是驳回了2%的违约金。 请问,这种棚户区改造,对方的责任一直没有去报建,合同就无效吗?停工六七年了,怎样主张违约金才能获得支持?或者,应该怎样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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