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父亲于2020年4月26日于单位工作时受伤,工伤于次月认定,此后陆续接受治疗,于2022年10月接受最后一次补颅骨手术后一直于康复医院康复至今,伤残认定于2022年5月(7级),但在治疗过程中应由单位承担部分(包括患者自己垫付的手术费、护理费等)由于单位效益较差,一直未予给付,患者方也还未进行劳动仲裁明确单位债务责任。目前该企业已申请破产清算,清算机构经办人员先前建议先进行劳动仲裁,但咨询归属地仲裁庭,被告知排期需到9月份,时间跨度较久。清算方建议咨询法律层面:是否还继续需要进行劳动仲裁。 此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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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22年2月入职被申请人公司从事客户工作,约定日工资底薪4000元+提成。2025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主动跟申请人协商离职,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共计23253.82元。申请人多次协商未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现在公司跟我协商要我主动离职,不然要清算我工作这几年来的过失,说我的过失都够补偿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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