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以下情况是否可以获得赔偿,如果可以如何获得: 本人在24年3月13号应聘入职一家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签订试用期为3个月。6月12号转正(如果符合条件)。 6月3号被告知不符合转正条件,因试卷考察分数未达到80分。 我的诉求,工资发满到6月12号,公司未提前30天告知,以及未明确告知考核标准,仅凭一次分数就辞退,我不接受。 该公司为大小修制度(合同告知)试用期不缴纳五险(合同未告知)公司绩效制度没有公示,我方毫不知情,询问无果)公司加班制度没有公示,也未告知。 请问是否可以申请仲裁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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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22年2月入职被申请人公司从事客户工作,约定日工资底薪4000元+提成。2025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主动跟申请人协商离职,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共计23253.82元。申请人多次协商未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现在公司跟我协商要我主动离职,不然要清算我工作这几年来的过失,说我的过失都够补偿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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