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职于银行。去年8月生育,产假半年于今年2月回公司。产前担任会计主管,产假结束后回单位挂职柜员,工资是主管工资(少发300主管补贴,基本薪酬和绩效按照主管工资)。6月下发通知执行末位淘汰,对2023年末在岗的主管末位淘汰通过投票我被票了,并且说和产假无关,是投票和考核淘汰。和人事反映23年末我产假不在岗,回复说8月之前在岗,且一直拿主管工资,所以参加淘汰。被淘汰后转岗,新岗位目前不知,会保留原职级,发放原基本薪酬,但执行新岗位绩效薪酬,总体会降工资。 咨询:1.我是否应该在投票名单内? 2.哺乳期对我以此种淘汰方式转岗降薪违法吗? 3.我该如何维权?目前不想离职,或者拿到高额补偿愿意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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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22年2月入职被申请人公司从事客户工作,约定日工资底薪4000元+提成。2025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主动跟申请人协商离职,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共计23253.82元。申请人多次协商未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现在公司跟我协商要我主动离职,不然要清算我工作这几年来的过失,说我的过失都够补偿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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