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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在安徽省合肥市,公司是江苏省南京市,已于2024年8月,签了解除合同协议,其中四、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结清。乙方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工资及福利、约定工资及福利、加班工资、年终奖、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有这第四条,能否找公司要回在职期间,2023年年终奖?

劳动争议安徽省-合肥市2024-08-30 22:34:37177*****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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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张雪律师
    月帮助1488
    湖北楚智律师事务所
    不能了。。。。。。。
    回复于 2024-08-30 22:36:32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3666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4-08-30 22:46:11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2973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你好,可以,有需要可点击我头像对我进行1V1电话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
    回复于 2024-08-31 12:43:48 咨询他
  • 易磊律师
    月帮助3300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如果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并且约定了不能主张的话就不能再要。
    回复于 2024-09-04 13:55:08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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