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租赁期为 6 个月 合同里面有一项“乙方退房需提前 15 天以上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扣除保证金 30% 作为服务费,不说明情况视为自动续租半年处理,自动续租后如违约将没收全部保证金” 我是 23 年 8 月 5 日租的,现在是 16 个月了 我想月底退房 房东说要扣我押金 请问这个合同是否合理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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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双阳律师月帮助0人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这个合同部分条款存在不合理之处。 首先,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是6个月,在租赁期满后,你继续居住,房东没有提出异议,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然而,合同中“不说明情况视为自动续租半年处理,自动续租后如违约将没收全部保证金”这一规定对于租户来说有些苛刻。在不定期租赁阶段,你作为租户只要给予房东合理的退房通知时间,就应该可以正常退房拿回押金。而且扣除30%保证金作为未提前通知的服务费是否合理,也需要看具体的损失情况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回复于 2024-12-14 16:58:44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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