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双方在2023年1月29日订婚,当天两家人在女方家里一起吃饭,之后原告向三被告支付了彩礼188000元、见面礼18900元、五金金器折现80000元。原告和家人给付三被告这些钱时双方的媒人都在场,女方的媒人是女方的三叔。因为原、被告一直异地生活,原告在杭州工作,被告一直和父母居住在上饶,原告就是节假日偶尔回来陪同,双方自订婚后未共同生活过。原、被告因为感情基础不深,了解不够,生活观念处事方式相差悬殊,双方办理登记结婚已无可能。2024年开始原告与被告一矛盾不断,在六月份左右被告一要求原告拿钱支持她开店,但是由于原告刚支付了大额彩礼身上也没有多余的钱支持被告一开店,因此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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